煙火爆炸4死 桃園消防局連帶賠償1077萬
新北市五股新興堂香鋪爆炸釀4死38傷,最高法院認定桃園市消防局怠職,判決須連帶賠償1077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萬達煙火公司12年前遭桃園市消防局廢止製造許可證書後,將剩餘的煙火賣給新北市五股新興堂香鋪,但裝卸煙火時卻發生爆炸造成4死38傷,被害者提告求償,最高法院認定桃園市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駁回上訴,判決須與萬達公司連帶賠償1077萬8532元確定。
桃園市消防局1日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等到收到定讞判決書後,再進行後續相關事宜。
萬達煙火2011年4月1日因廠區發生爆炸,造成1死2傷的意外事故後,桃園市消防局廢止該公司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原廠長也因這起意外事故受傷,改由鄭禮廷擔任廠區生產和進出貨作業的現場負責人。
同年4月22日中午,新興堂香鋪負責人陳邱隆,向鄭男調用萬達公司的爆竹煙火要轉賣,當晚8點多,陳邱隆與盧姓貨車司機在新興堂門前搬運剛從萬達公司載來的大批煙火時,因搬運過程震盪,不慎引燃爆炸。造成陳邱隆及其母親、盧和開車經過的林姓男子等4人死亡,另有38人分受輕重傷,附近20多戶房屋受損。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2014年將鄭禮廷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定讞。被害人民事求償部分,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桃園市消防局與萬達公司等,須連帶賠償被害人1727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酌減金額後,改判連帶賠償1053萬多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發回更審,其他部分駁回上訴確定。
高院更一審認爲,桃園市消防局的公務員,當初在萬達煙火廠區發生爆炸後,沒有扣留、清點、封存或禁止萬達公司自行變賣爆竹煙火,導致煙火轉賣新興堂香鋪發生爆炸,被害人受有身體、財物的損害,受害人可請求國家賠償,判決桃園市消防局須連帶賠償1077萬多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