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名貴雞”:司機壓死一隻雞,被索賠180萬,引出猖狂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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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一方水土養一方人”,但在廣東陸豐某鄉鎮卻變成了“一方村霸欺一方人!”

他有爲他馬首是瞻的小弟,還有可隨身攜帶的槍支彈藥,面對“實力雄厚”的村霸,當真拿他沒辦法嗎?

公雞死後變“金雞”,叫價180萬

2015年9月的一天,外地人蔡某駕駛着一輛客車帶着一羣乘客途經陳某朝所在鄉鎮。不是很寬的鄉間公路上,突然從一旁的樹林裡竄出一隻雞,事發突然,蔡某來不及剎車,碾死了這隻雞。

蔡某下車查看,正想怎麼找到農戶給點賠償之際,一羣人氣勢洶洶跑過來圍住蔡某及客車。

隨即爲首的陳某朝叼着煙指着車輪下的雞對蔡某說:“給錢吧,這隻雞管180萬。”

驚掉下巴的蔡某剛反問一句:“怎麼可能?”毫無耐心的陳某朝直接命令他的小弟們抄傢伙。

強要未果抄傢伙,圍毆搜刮留狼藉

就在這時,瞬間一羣人涌過來,有的用刀砍車輪,有的用斧頭砸車窗,有的甚至上車毆打乘客。

車下的蔡某也沒幸免,陳某朝直接拿出一把手槍,腰間還彆着手榴彈,威脅起蔡某,要他給錢。

蔡某及乘客們紛紛抱頭,不敢反抗,蔡某表示拿不出180萬這麼多啊!

陳某朝白了一眼蔡某,眼神不屑開始搜身,一羣人胡亂搜刮了一通,才憤憤離場,似乎不滿意今天的“行動”。

最後留給蔡某和乘客們的僅是一片狼藉。

原來,陳某朝早已是該村“霸王”一般的存在,村民們看到他唯恐避之不及,但奈何他的勢力太過龐大,牽一髮而動全身,最終經過警方三年的部署,終於將這個危險人物抓捕。

2018年8月,經法院判決,陳某因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併罰,判有期徒刑12年。

至此,廣東陸豐的這個小鎮纔開始“太平”下來。

【律師說法】

一慣橫行霸道的陳某朝,上述案例僅是他稱霸惡行之一,好在其匪性現已受到的法律的制裁,不讓他再繼續禍害一方。“碾雞”事件被曝光後,一時間引起了熱評,在這裡圍繞大家討論的比較激烈的兩個話題討論下。

一、在“碾雞”事件中,陳某朝的行爲是否涉嫌搶劫罪?

陳某朝因一輛客車途經他們村時,將一隻雞碾死,便獅子大開口,向司機蔡某索要180萬。索要無果,還使用暴力進行搜刮,這種行爲是否構成搶劫罪呢?

我國《刑法》第263條明確規定了搶劫罪,本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爲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壓制對方反抗,對方因無法反抗而放棄財物,行爲人因此取得他人財物。

案件中的陳某朝帶着一羣小弟,用斧頭砸車窗、砍刀砍輪胎、拿高仿手槍威脅蔡某,蔡某也因無法反抗,最終被搜刮財物,如此看來,陳某朝一行人的行爲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

但搶劫罪作爲財產犯罪,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定罪因素,那就是財產數額的問題。“財物”作爲搶劫罪的行爲對象,是要達到一定數額才能達到定罪的標準。

本案中陳某朝主觀上欲索要180萬,但客觀上搜刮到財物顯然不足180萬,因此陳某朝的行爲成立搶劫180萬未遂。

二、那陳某朝因一隻雞索要180萬的天價,這種行爲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呢?

我國《刑法》第274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本罪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對他人實施脅迫,威脅,敲詐等行爲,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交付自己的財物,行爲人因此取得他人財物。

結合本案的案情,陳某朝一行人的行爲也是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的。但同樣作爲財產犯罪,定罪時也需要考慮到財物數額的問題。

由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來看,陳某朝等人並沒有被認定犯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

因此筆者認爲,陳某朝等人沒有被定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很有可能是因爲他們最終搜刮到手的財物沒有達到定罪的數額標準。

故假設在“碾雞”事件中,陳某朝等人確實搜刮到180萬的話,他們的行爲就可能同時觸犯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最終會被擇一重罪論處。

本案“碾雞”事件中,手下一羣人跟着他燒殺搶掠,明顯已是村裡“村霸”一樣的存在,這個“村霸”帶領着他的一羣小弟已然已經形成了一股惡勢力。因此對他們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行爲應從重處罰。

法治社會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均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侵犯。國家對惡勢力的打擊力度也在逐漸加大,各大官方平臺公佈的一件件“稱霸一時爽,伏法火葬場”的案例也給那些遊走在法律底線邊緣,蠢蠢欲動的人們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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