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委託書新制 助消弭徵求亂象

爲便利股東權行使,協助股權較分散的公司順利召開股東會,政府分別在公司法第177條與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對委託書之行使與限制加以規定。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還對徵求之資格條件、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等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據該條之授權,金管會頒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明確規範委託書之使用限制、取締及管理原則,以促進委託書制度健全發展。該規則施行以來,已配合實務進行多次修正,對推動與實施股東民主與公司治理貢獻良多。

然而委託書制度實施迄今,少數案件因爲涉及經營權之爭,外界對委託書制度產生負面觀感,因此主管機關決定對委託書徵求制度再行改革,本次修正對代爲處理徵求事務者之管理及與徵求事務相關契約訂定之合理性,並提升徵求人及代爲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俾符合社會期待。

此次證券主管機關之修正涵蓋法制及管理兩個層面,並重點強調三個面向,亦即強化徵求契約訂定的合理性及監理資訊、提升代爲處理徵求事務者的資格條件及專業素質、以及提升徵求人及徵求事務業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特別是在遵法性方面,新制特別列出四種重大違規情事,且規定若經處分,將於一年內限制其擔任徵求人或辦理代爲處理徵求事務之資格,且徵求來的委託書不計算投票權。

由於這次的修正涵蓋面廣泛且強化遵法性的要求,可以想見這些新規將對行之有年的委託書徵求制度產生重大的衝擊,也可能會對業者在執行徵求業務造成不便,也因此除遵法性規定外,金管會也特別訂定緩衝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以協助業者因應。

惟就此次修正整體觀察,此次改革不但有助於釐清委託書的徵求及使用秩序,且就遵法性所畫出的四條紅線,亦可對目前委託書徵求亂象予以有力打擊,不但可強化我國對股東民主的保護,更可強化我國對推動公司治理的承諾與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