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姐借宿假好心爽答應 高中學弟是淫狼 辯:睡同牀自然發生

學姐北上游玩借宿,慘遭學弟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女子琳琳前年(110年)北上游玩時,與時常聯絡的高中學弟相約去新北耶誕城,當天行程結束時,因爲時間已晚,琳琳向學弟表示:「可否借住你家?」學弟欣然答應,但因住的是小套房,只好同牀共眠。沒想到,學弟竟色心大起性侵得逞。

琳琳向法官表示,我們是高中學姐、學弟,畢業後還常常聯絡,但不曾交往過。110年12月去新北耶誕城玩時,有問學弟可否去他那邊借住,會這樣問是因爲我覺得我們是認識多年的朋友,且我另外認識的鄰居朋友,因爲有跟人一起住,所以不方便讓我去住,而學弟是1個人住,就想去他那住,其他的沒有想太多。

琳琳說,當晚11時許回到學弟住處,我們是背對背睡同張牀,後來他一直朝我耳朵吹氣,我就叫他不要弄了,他沒理我,然後就發生了。他舔我耳朵、親頸部,也有摸我胸部及下體,接着他要脫我衣服,我有跟他說不要,也有推他。

因他力氣很大所以沒有用,我後來就放棄掙扎。但有說至少要戴保險套,但他沒戴,然後就壓我頭逼我口交,但我不要,後來他掐着我脖子性侵得逞。

之後,學弟就去沖澡、抽菸、然後睡覺,我在廁所的時候聯絡徐姓男性友人,他要我不要輕舉妄動,要我等他來的時候再出去,我因爲對附近不熟,而且害怕,就沒有趁着學弟睡着時趕快逃離。

學弟則向法官表示,確實有與學姐發生性關係,但不是強制性交。學弟辯稱:當時我們躺同張牀,後來就互相抱在一起,接着就接吻,然後就自然發生關係。學姐沒有說不要這樣做,也沒阻止我,沒有違背學姐意願。

法官審酌,雙方原爲高中學姐學弟關係,竟趁琳琳借住時,不尊重性自主決定權,僅爲滿足性慾強制性交得逞,造成其心理及精神上之陰影與痛。學弟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一審法官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學弟不服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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