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家暴…子女想「棄養」這父親法官會判準嗎?免除扶養義務怎做?

日前有一紙判決指出,一名父親長年酗酒不工作,甚至會對家人暴力相向,偷錢、恫嚇、放火……無一不做,法官審酌後認爲情節重大,並直言若強令子女等負擔該男的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文.翁申霖 整理】

「父母養我小,我養父母老。」照顧父母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但若是在孩子從小就「缺席」,甚至是對家人長期有暴力、辱罵情事的父母,長大後還得盡扶養的義務嗎?日前有一紙判決指出,一名父親長年酗酒不工作,甚至會對家人暴力相向,偷錢、恫嚇、放火……無一不做,法官審酌後認爲情節重大,並直言若強令子女等負擔該男的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

綜合媒體報導指出,邱姓男子在孩子仍年幼時,常酗酒藉故不工作,多次閒賦在家,歷次均長達數個月,不僅未負擔家用,更會因缺錢花用就恐嚇太太,向家人要不到錢就用偷的。

邱姓姊弟向法官說明,「父親缺錢花用就多次偷竊母親金錢,還爲索討金錢恐嚇母親,並多次酒後對他們3人言語恫嚇、暴力相向,導致他們每晚都心生害怕、難以入眠。」

他們也提到,即使已上了國高中,邱男仍持續酗酒暴力習慣,直到母親因不堪長期家暴,離婚後才抹去這場噩夢,邱姓姊弟提及,「親權由母親單獨負責,之後父親就未與他們共同生活,也未提供扶養費用。」

「父親與母親曾因財務問題發生口角,父親竟在凌晨到他們住的公寓縱火,最後經法院判刑全案確定。」

不法侵害行爲、情節重大

法官: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邱男在孩子們年幼時,就未給付扶養費,與孩子的母親離婚後,也未曾扶養,且僅因與孩子母親間財務問題就縱火燒房子,堪認邱男無正當理由,未盡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身爲直系血親卻又無故爲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爲,且情節重大。

「若強令邱姓姊弟等負擔邱男的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

法官最終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邱姓姊弟請求免除對邱男的扶養義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可上訴。

律師教你看懂「扶養義務」

所謂的扶養義務,是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需對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經濟供給的義務。負擔扶養義務者,稱爲「扶養義務人」,而可接受扶養者,稱爲「受扶養權利人」。

根據民法《第 1114 條》,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等4種親屬有互負扶養義務。

關於到底要不要扶養父母的問題,律師呂秋遠表示,法律上的設計非常有趣,不管有沒有謀生能力,父母只要無法維持生活,就可以要求成年的子女扶養,這跟結婚與否沒有關係,「嫁」出去的女兒,這時候就不是潑出去的水。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爸媽即使有工作能力,但就不願意工作,只要沒錢,就可以要求兒女扶養。但是,如果爸媽有房、有錢,就不能要求孩子支付扶養費。

呂秋遠指出,不過,如果爸媽在孩子小的時候就不告而別,或是對孩子有嚴重家暴、性侵,其實是沒有資格要求孩子扶養的。

「所以孩子可以在成年以後,主動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是在爸媽主張孩子要養他的時候,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求,其實這都是可行的,也沒有遺棄罪的問題。」

不扶養父母是惡意遺棄嗎?

第 1118-1 條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爲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肯溫法律事務所」也指出,如果父母有下面行爲其中之一的話,子女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故意虐待、重大侮辱、傷害子女

在子女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肯溫法律事務所」說明,如果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子女僅需每月給付法院裁定之金額(例如:3,000元),就已盡扶養義務,不會涉犯刑法上之遺棄罪;如果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子女即不用負擔任何費用,亦不會涉犯遺棄罪。

呂秋遠感嘆,「家人,不一定是永遠的羈絆,血緣更不是拿來勒索的工具。人跟人之間,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愛與恨,不要被血緣綁架了自己。特別是談到錢的時候,優先照顧自己纔是真的,爲了別人,毀了自己,一點也不值得。」

本文授權自今週刊,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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