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助理考績連兩年給乙等 怒告中山大學守飯碗

國立中山學的盧姓行政助理因連兩年考績被打爲乙等,校方以不適任爲由將盧男解僱,盧男不服因此怒告中山大學。(本報資料照片)

國立中山大學的盧姓行政助理因連兩年考績被打爲乙等,校方以不適任爲由將盧男解僱,盧男不服因此怒告中山大學,高雄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爲校方因盧男的考績就認爲盧男也不適任宿舍服務員職務,不符比例原則,判盧男勝訴。中山大學不服上訴至高雄高分院,高分院認爲校方不讓盧男轉任其他職務,就將他解僱,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駁回學校上訴,盧男成功保住飯碗。

盧男自2009年擔任中山大學宿舍服務中心行政助理一職,2017年時接任其他人的業務,業務量相當龐大,校方卻未考量盧男狀況,將考績打乙等,2018年時校方將盧男處境列爲考量,重新打回甲等,但在2019年、2020年時,校方因盧男未適時向長官反應宿舍爭議、延宕公文時效等理由,將盧男考績打乙等,因連續2年考績爲乙等,校方依校內的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將盧男開除。

盧男不服校方解僱,因此一狀告上法院,盧男認爲就算業務處理確實有疏失,校方卻未考量到他的業務量龐大,也沒有給予改善空間,盧男也曾提出轉職宿舍服務員,但卻遭到校方拒絕,最後直接將他解僱,有違解僱最後手段原則,雙方的僱傭關係應繼續存在。

一審時校方提出辯駁,表示在2019年輔導過程中就曾提醒過盧男考績連2年拿乙等會遭到解僱,但盧男的表現仍不符合在輔導過程中校方所明列的改善措施及方案,包括未適時向長官反應宿舍爭議、延宕公文時效、於高峰期安排休假及加班未事先申請等原因,纔將盧男解僱,並表示解僱盧男是萬不得已的。

法官認爲,盧男與學務長面談時有提出轉調爲宿舍服務員,但校方卻因盧男無法勝任行政助理一職,就認爲他也無法勝任宿舍服務員,因此拒絕盧男的轉調要求,將他解僱,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不符比例原則,判盧男勝訴。

中山大學不服判決,上訴至高分院,中山大學表示,盧男未能適時向長官反應宿舍管理爭議並欠缺所任職位應具備的應變能力與溝通技巧,造成學生的負面觀感及評價;高分院合議庭認爲,盧男是遵守校方的規定,纔會與學生髮生爭執,且校方認爲盧男能力不佳,卻未開課程予以輔導,針對盧男提出轉調一職,校方也以盧男不適任、沒有單位要接受等理由拒絕,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駁回中山大學的上訴,盧男成功保住飯碗,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