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費違約金只能收3期 多家銀行超收被抓了

信用卡。(圖/銀行業者提供)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民衆若不小心忘記或晚繳卡費,往往下一期銀行就會要求收違約金約300到500元。依照金管會規定,銀行收違約金不得連續收超過3期,但日前金管會對多家銀行金檢時,卻發現有多家銀行超收,趕緊發函給銀行公會要求銀行改善。

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羣表示,檢查局在金檢時有發現多家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的情況,依照金管會規定,沒有繳到「最低應繳金額」或繳不足額,纔有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不得連續收超過3期,但卻發現有多家銀行在執行上沒有依照上述規定,甚至有收到第4期之後的情況。

王立羣說明,信用卡違約金只是一個懲罰性罰金,用意是在督促持卡人要依約繳費,也有提醒持卡人按期繳款避免遲延而信用不良的作用。但若持卡人連續3期不能能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顯示持卡人財務可能已出現還款困難,若再繼續罰違約金,也無法讓持卡人依約定還款。

因此,金管會在100年時就規定,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假設連續3期未繳,第4期銀行就不能再收違約金,但若民衆在第5期把前面所有都繳清,第6期又開始未繳,銀行纔可以重新起算又開始收違約金。

且銀行違約金收取,跟持卡人當期帳單有無刷卡也無關。假設持卡人第1期僅有1筆消費但未繳,第2期沒有刷卡消費,但持卡人第2期時仍未繳足第1期該繳的最低應繳金額,銀行可以向持卡人收取「共2期」的違約金。持卡人第3期再有新增消費且沒有在第3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前3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銀行收取第3期違約金後,不論後續持卡人有否再新增消費,皆不得再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

據悉,至少有2家銀行發生超收3期以上違約金的情況,總體超收金額多達百萬元,但銀行局不願證實,僅說目前已請銀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