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禁投機炒作 離岸風電不能蓋完就閃
丹麥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千億元級聯貸案將首度提出三大股權限制條款,引起金融業者矚目,由此也可見銀行業者對於臺灣離岸風電股權轉手太過頻繁產生的嚴重不安全感。
這三大股權限制條款,目的就是要求開發商在開發完成後,也必須參與營運,不能一蓋完之後就「閃人」。以CIP的聯貸案爲例,股權的規定即要求,CIP必須持有一定的股權,而且要求接手其股權的投資者,優質的、有經驗的,必須有一定的持股比重。
不少公股高層認爲這樣的限制條款對於大型行庫的授信相當必要,尤其公股行庫配合政策作放款,倘若出事倒帳卻又會被問責,因此要求開發商能在維運之後的一定期間內承擔責任是最起碼的要求,畢竟風場不是蓋完之後就沒事,尤其臺灣台風、地震等天災不少,後續的維修一定得有人負責,因此開發商必須「有始有終」。
除此之外,即使現在開放風場開發商向民間企業簽署PPA(購電協議),但簽署對象也是大型行庫矚目焦點,尤其當前產業循環千變萬化,就算企業一時有能耐簽下長達廿年的綠電PPA,但其營運榮景能否支撐其走完廿年的PPA,也有不小的變數,因此即使有臺積電向沃旭簽署長達廿年的PPA,作出穩定現金流的示範,但臺灣產業界有多少臺積電,銀行業者實在沒把握。
這些都是政府鼓勵大型行庫承作離岸風電融資時必須充分考慮的因素,除了股權限制條款在多家大型行庫的要求之外,政府在推動離岸風電這類需要龐大金流的政策時,也應該提出更多具體措施,改善風電開發商的股權轉手過度頻繁的狀況,不能讓外國開發商把開發臺灣離岸風場當「過路財」,也勿讓臺灣風能產業變相淪爲投機炒作風場股權的「殖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