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代管資產 留意申報3要點
所謂信託,依信託法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爲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爲受益人之利益或爲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
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各項收益,應由信託所得的實質歸屬人在信託個體獲取所得的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其中,特定金錢信託(如投資國內外基金)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都適用一般信託課稅規定,於信託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國稅局表示,信託是現在很常見的財產管理模式,因此受託人不一定是銀行或信託業者等專業機構,或許是私人間依信託法規定書立契約來成立信託關係。
國稅局提醒,信託行爲的受託人必須就每一個信託關係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的收支項目,並取得支出憑證。
且相較一般所得稅申報模式,受託人必須有設帳及管理義務,因此原則上不能因爲成本費用不明而主張依部頒標準計算費用率,否則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遭國稅局開罰。
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中若有衍生相關收入,受託人必須在所得發生的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分別計算受益人的各類所得額,於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如果未申報,也會面臨相關罰則。
其中應申報項目包括各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以及依規定計算或分配給受益人的所得額等文件,要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