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發工業、科學園區產生廢棄物 以區內處理爲原則

環境部今天公告「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爲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提供環評委員審查園區開發行爲時參考,並明定園區產生廢棄物,以園區內處理爲原則。(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依廢清法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開發單位,應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才能營運,環境部今天公告「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爲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提供環評委員審查園區開發行爲時參考,並明定園區產生廢棄物,以園區內處理爲原則。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處理原則明定園區產生廢棄物,以園區內處理爲原則,開發單位依據規劃流程評估產業業別、廢棄物種類及設置期程等事項,將評估結果並同環評書件送審。若開發單位於園區內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有困難,採園區外處理者應提出區外處理設施評估依據及相關佐證文件,但區內仍應依照園區面積預留對應設施用地面積。

環境部發布處理原則作爲環評審查依據,提供相關部會未來開發園區時落實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確保園區產出廢棄物能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