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淫狼性侵女職員未遂 防再犯、逃亡延押2月
弘光科技大學校園內,去年7月間發生一起隨機傷人猥褻案,女職員因反抗當場負傷,案發後身心嚴重受創。(本報資料照)
臺中弘光科技大學校園內,去年7月間發生一起隨機傷人猥褻案,彭姓男子躲校園女廁,涉嫌持刀傷害女職員,該女因奮力抵抗,造成左手的手指撕裂傷;一審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10月徒刑,經檢方上訴,高院認彭有再犯、逃亡之虞,裁定自本月10日起,再延押2月。
檢警調查,彭姓男子當天傍晚,趁1名學校女性職員進入如廁後打開門時,將其推倒在廁所內,女職員用手反抗造成左2、3指切割傷並韌帶傷害且血流不止,彭見女負傷,涉嫌持水果刀押其頸部,並拖行到殘障廁所內再鎖上門鎖,以雙手搓揉甲女左右胸部1分鐘,並說「我想跟你做愛、我想操你」,門外叫囂「不開門的話,要進去將妳殺了」等語。
彭男見女職員不開門,並試圖從旁邊廁所要攀爬至殘障廁所內,女則趁機打開殘障廁所門,趕緊狂奔跑至辦公室呼救,校方報警處理,彭見事蹟敗露,立即變裝後並離開該棟大樓,案發2天后,彭嫌即遭警方逮捕,依強制猥褻罪送辦,並羈押獲准。
辯護人請求法官看在彭男自小家境清苦,由外婆獨力拉拔長大,並從事油漆工作,因遭受網路詐騙而承受債築高臺之經濟壓力,才一時失慮爲本案犯行,念在初犯,請求法官酌減其刑,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彭於服刑前得回家陪伴家人。
一審審酌,被告爲逞私慾,計劃性地在校園內,物色作案對象,而持刀以上開施暴、脅迫方式,對落單女子即告訴人實強制性交未遂犯行,不僅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及致使告訴人身心嚴重受創,並嚴重危害校園之安全,所爲惡性及危害程度均屬嚴重。
二審認爲,彭男因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案發後變裝及返回現場查探,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其犯行惡性及危害程度,將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予以駁回,並裁定自2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