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不認吃人夫 竟因這「身體印記」要賠20萬

一名女子與已婚男子外遇,遭到正宮提告求償。(示意圖/Shutterstock)

嘉義一名女子小玲(化名)與有婦之夫發生婚外情,多次發生性關係,經人夫向正宮吐實後,正宮氣得把小玲告上法院求償50萬元。嘉義簡易庭法官認爲,人夫可清楚指認小玲肚皮上有妊娠紋,判定兩人關係已逾越正常分際,判小玲要賠20萬元。可上訴。

正宮主張,小玲明明知道她的丈夫已婚,仍於2019年起與丈夫在其租屋處發生性關係,還直接將鑰匙交給她的丈夫,兩人密切連結2個月後丈夫才向他坦白出軌,氣得她把小玲告上法院,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

小玲辯稱,是人夫追求她不成還一直騷擾,而正宮所指的鑰匙也非她租屋處的,且她與母親同住,怎可能會與人夫在家中發生性關係;此外,她與人夫爲臉書上的好友,她經常在臉書放上露出腹部的泳裝照,不能因爲人夫能指認她腹部有妊娠紋,就認定兩人關係過密。

嘉義簡易庭法官認爲,妊娠紋屬於私密部位特徵,以社會通念價值來說,並不會把該部位裸露在外,而小玲也無提出曾在臉書上傳相關照片之證據,因此不採信其說詞,判定小玲應賠償正宮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