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8度溜進女隊員寢室 竟偷內褲「打手槍」再射體液

桃園一名30歲曾姓消防員前年至去年間,8度潛入2名女隊員的寢室,偷走內褲自慰並在上面射體液,再把內褲丟在分隊垃圾桶。事後女隊員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驚見同事惡行憤而報警,近日桃園地院判決出爐,依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判曾姓消防員執行拘役45日,緩刑3年,並向2名女隊員各賠償1萬5千元。

判決書指出,曾姓消防員前年5、6月起至去年7月27日,未經隊上2名女隊員同意,偷偷跑進2人在分隊2樓的女隊員寢室達8次,不僅拿走2名女隊員放在寢室內的貼身衣物,其中2次甚至用內褲自慰,並將體液射在女隊員內褲上,最後將內褲丟在分隊垃圾桶內。

據悉,起初女隊員並未察覺有異,只覺得時常找不到貼身衣物,直到事後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才驚見曾男惡行,難以接受同事竟做出這樣的事,憤而報警揭發犯行。對此曾男坦承不諱,檢方依據2名女隊員提供的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現場監視器影像及曾男的訪談紀錄等,犯嫌堪以認定,依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起訴。

桃園法院審理,曾男多次無故侵入2名女隊員的寢室,並拿取2人的內褲自瀆,危害他人居住安寧,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的尊重,應予非難。念及曾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雖有意願與2名女隊員調解,但2女均無意願;然而無法達成調解,屬於民事賠償責任的範疇,不宜僅因民事責任未能處理完善,就認曾男無法原諒。

法官認爲,曾男一時不慎以致誤觸刑章,素行尚稱良好,理應知所警惕沒有再犯之虞,若以緩刑附條件的方式,適度彌補2名女隊員所受的損害,應能稍減雙方權利義務的衝突。最後依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合併應執行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4萬5千元,緩刑3年,並向2名女隊員各賠償1萬5千元。

桃園一名曾姓消防員多次偷進女隊員寢室偷貼身衣物,還對內褲自慰射體液,桃園地院依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判曾姓消防員執行拘役45日,緩刑3年,並向2名女隊員各賠償1萬5千元。記者周嘉茹/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