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三讀通過 營業場所違規將直接開罰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不再給予改善期,將直接開罰。(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提供/遊念育臺北傳真)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與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消防法」公佈37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期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消防署說明,這次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爲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

消防署表示,同時也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如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規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罰鍰額度至少提升3倍,提醒業者及民衆遵守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爲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此外,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覈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劃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內政部消防署指出,「消防法」自1995年8月11日修正公佈由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實施迄今已28年,預計3年後消防設備人員將達到規定人數5千人,暫行人員制度就達到落日條件。爲使暫行人員有更充裕的緩衝期間,這次修法將落日期程調整爲5年。

內政部消防署強調,爲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等22個子法修訂工作,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