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 務求制定最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方案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中新社)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港府一直進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相關工作,以履行香港的憲制責任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並指,除了要有效應對過去和現在的國家安全風險及威脅外,立法建議也需具有足夠前瞻性,必須在執行方面切實可行,務求制定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方案。

鄧炳強今(18日)發表文章,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國際慣例。他指出,美西方國家一直就《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及實施不斷故意詆譭及作出失實指控,並將《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妖魔化」,但事實上他們本身也都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例,並不時作出法律修訂。

鄧炳強指出,英國內政大臣剛向英國國會提交一份涵蓋範圍廣泛的《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Bill),特別提到間諜活動、外國對政治制度的干預、破壞活動、發佈虛假訊息、網路行動等源自外國的國家安全風險,更表明有關立法須「走在有關風險之前」。

鄧炳強說,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包括一系列涵蓋範圍極廣的新罪行及多項限制公民權利的措施。法案擬訂的罪行絕大部分具有域外效力,不論犯案者的國籍或犯案組織的成立地點。建議的罪行和措施包括改革有關「間諜」行爲的法律,包括改革有關獲取或發佈「受保護資料」的罪行,新增旨在保護商業秘密及針對協助外國情報組織的行爲的新罪行;引入全新的「破壞」及「外國干預」罪行;加強英國警方的調查權力,包括在緊急情況下無須事先獲得法庭授權而行使搜查權力、拘捕疑犯後可在未經起訴下扣留最長14天;限制被定罪的恐怖分子獲得民事法律援助,授權法院發出命令凍結或沒收可能被用於恐怖主義的民事賠償;授權內政大臣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外國勢力威脅活動的個人施加針對性的「國家威脅預防及調查措施」,涉及的限制包括對居所、出行、進入區域或地方、活動、使用電子通訊設備、財務、工作或學習等。

鄧炳強說,港府一直進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相關工作,以履行香港的憲制責任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除了要有效應對過去和現在的國家安全風險及威脅外,立法建議也需具有足夠前瞻性,必須在執行方面切實可行,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就此,除研究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和本地法律外,也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法律,包括上述的英國《國家安全法案》,務求制定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方案。

鄧炳強強調,在港府開展《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工作時,期望各界(特別是外國政客)可客觀理性看待他們的建議,不能對美西方國家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涵蓋範圍廣泛的事實置若罔聞,切勿作出「雙重標準」的肆意攻擊或試圖干擾、破壞港府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