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出爐!明確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係 非銀行支付機構將平穩過渡
7月25日,人民銀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係、制度完備性、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等。同時,實施細則還對支付機構設置了不同的過渡期時長。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旨在全面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對支付機構的准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實施細則》作爲《條例》配套的重要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推動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明確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係 不改變支付機構原有經營範圍
相較此前,《條例》最大變動是改變了支付機構許可的業務類別。而《實施細則》明確了新舊支付業務類型的一一對應關係。
根據《實施細則》,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規定的互聯網支付,或者同時開展原《辦法》規定的互聯網支付和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的,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儲值賬戶運營Ⅰ類。
原《辦法》規定的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Ⅱ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儲值賬戶運營Ⅱ類(經營地域範圍)、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於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於經營地域範圍預付卡受理)。
原《辦法》規定的銀行卡收單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經營地域範圍)。
而僅開展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互聯網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對應調整爲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明確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係,實現平穩過渡。”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各類的舊業務類型均可以歸入新業務分類中,不改變支付機構原有的經營範圍,同時各種新業務的類型也可以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所述的相關的規章制度,找到應用業務的規則,確保有法可依。
上述負責人還透露,人民銀行正在根據新的業務分類方式,抓緊修訂和完善現行的制度,後續還按照法律程序有關規定,充分徵求吸收各方意見之後再推動出臺。
對支付機構設置了不同過渡期時長 確保機構平穩過渡
《實施細則》還爲支付機構設置了不同的過渡期,以確保支付機構能夠平穩過渡。
根據《實施細則》,《條例》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條例》及本細則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的規定。其他規定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執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期爲本細則施行之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爲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
“《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覈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髮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上述負責人表示,對於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淨資產有關要求,爲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該負責人表示,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爲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支付機構准入門檻提高 或進一步促進行業“出清”
《實施細則》中還細化了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序,持續提升監管規則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
如在准入方面,《實施細則》明確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僅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爲人民幣1億元;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須附加。而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支付交易處理Ⅰ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須附加;僅從事支付交易處理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須附加。
但若同時從事上述兩種以上業務類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根據業務類型和經營地域範圍,按照規定加總計算。
“由於實際業務付款和收款相分離,市場普及率最高的條碼支付業務歸類方式,未來仍將延續對應的業務類型。”博通諮詢金融行業自身分析師王蓬博預計,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機構仍爲線下實體商戶提供服務,必須同時擁有“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許可和“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牌照。
在王蓬博看來,支付機構准入門檻提高,或進一步刺激行業“出清”。相比於註冊資本金僅在支付機構完成註冊時效用明顯,淨資產和支付機構長期的“償債能力”相關,又和備付金直接掛鉤,將有效提高支付機構安全性,保證客戶資金安全。
根據《實施細則》,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爲計算依據。如備付金日均餘額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按照5%計算。
此外,《實施細則》還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要求。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管理,防範非主要股東或受益所有人通過一致行動安排等方式規避監管。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姜樊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