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胞操作鬆綁,可免許可執照 至少22家生技業者受惠

根據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草案第7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再生醫療,有細胞培養、處理及儲存(並稱細胞操作)必要者,可自行或委託再生醫療生醫公司或醫療機構爲之;醫療機構自行或接受委託執行細胞操作者,免依藥事法規定取得藥品製造業許可執照。

原本醫界認爲,只能尋找有執照的藥商合作,設置自己的細胞製備場所,不過據瞭解,衛福部新提出的修正草案,將從原先僅限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操作,免申請藥商製造許可執照,放寬到生技醫藥公司,配合醫療機構做細胞操作,都可免申請藥品製造業許可執照,如此醫療機構就可和生技業者合作,委託其進行細胞修飾等,除非是藥商,要做再生醫療製劑(屬藥品),才需申請許可執照。同時修法中也將再生醫療使用的細胞製劑一律定義爲「藥品」,以免模糊引發困擾。

至於放寬修正後有多少生技業者可受惠,官員表示,在目前執行細胞治療當中,衛福部認可的有22餘家,如未來立法通過,上述22家立即擁有豁免權。此外,其他公司只要符合操作規範,就可申請,不會侷限,「未來數量有無限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