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又毒駕撞死義消判6年半 檢指不符自首、累犯應加重 仍判刑定讞

沒有駕照的男子楊毓榮去年吸食安非他命後開車,追撞張姓義消的機車,再向前撞擊大貨車,張被夾擊、傷重身亡,新竹地方法院依毒駕致死罪判他6年6月刑。檢方不滿一審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還以「自首」減刑,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定讞。

楊毓榮2023年8月17日凌晨0點多在新竹市住處吸安,同日上午11點42分駕車行經林森路時,追撞張姓義消騎乘的機車,再繼續向前推行撞擊大貨車,張的頭、胸、腹部重創,右下肢骨折、創傷性休克,送醫急救仍不治。

警方獲報到場,採集楊的尿液、毛髮送驗,呈現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將楊送辦,檢方依毒駕致死罪嫌起訴。楊坦承犯行,新竹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爲,楊在警方到場時坦承肇事,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一審指出,楊沒有駕照,且在多日沒有睡覺、吸毒的狀況下開車上路,直接從後方追撞張,使張毫無閃避可能,應負負全部肇事責任;楊的行爲導致被害人無辜被剝奪生命,與家屬天人永隔,危害甚巨。

張姓被害人是工程行負責人,擔任義消多年,案發當天只是要去買材料卻被撞死,妻子無法接受他離世的事實,經常失眠、恐慌、害怕、情緒不穩定、憂鬱。國民法官庭認爲楊未積極處理民事賠償,僅表示「有意願但無能力」,依毒駕致死罪判刑6年6月。

檢察官認爲車禍後,報警的電話是林姓大貨車駕駛所撥打,且楊毓榮在事發後「往後走」,是被林給攔下,他是受情勢所逼才留在現場,不應依自首減刑。此外,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科,檢方也認爲應該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上訴建請改判8年徒刑。

高院指不能因林姓大貨車司機先打電話報警,就認爲楊無悔意,而毒駕致死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不同,駁回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爲高院認事用法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男子楊毓榮無照吸食安非他命開車,撞死張姓義消,被依毒駕致死罪判刑6年6月定讞。圖/本報記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