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阻撓業主安裝充電樁?最高法發佈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8月18日電 (高清揚、薄晨棣)爲進一步推動完善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5件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
據瞭解,新質生產力是創新起主導作用,擺脫傳統經濟增長方式、生產力發展路徑,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特徵,符合新發展理念的先進生產力質態。
本次發佈的賴某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聚焦影響電動汽車發展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賴某某因訂購了新能源汽車,欲在其車位安裝充電樁,便要求小區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安裝充電樁的相關證明。然而,物業公司認爲,小區無法滿足所有電動車充電樁電錶安裝,對先申請的業主出具同意書存在不公,且在地下室安裝充電樁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因此拒絕出具相關證明。賴某某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業主依法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原告在自己家停車位、專有部分安裝充電樁,不影響其他業主的共有權。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加以阻撓。至於自用樁是否符合安裝條件、具體應如何安裝應根據用電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確定。
同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不等於其放棄相應物業管理。車位實際安裝、使用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過程中出現侵權等不當行爲時,物業公司仍可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力制止、糾正,預防及避免損害發生。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向賴某出具同意其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該案的判決準確界定物業服務的權利義務,破解制約電動汽車應用推廣的難題,積極迴應了居民區安裝充電樁所引發的物業服務義務範圍、用電設施准入與消防安全保障等熱點問題。判決將在小區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等便利納入物業服務的義務範圍,依法保障業主的權益,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合理措施,協助安裝、管理、維護充電基礎設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預防損害的發生,營造了有利於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