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信「拍裸露片才能交好男友」 女國中生挨騙自慰傳給軍人、母氣炸

苗栗縣一名國中少女因想交男友,誤信遊姓少年建議,「需拍裸露影片才能交到好男友」,因此拍攝裸露影片傳給遊,後來遊將少女介紹的黃姓軍人,雙方原約好在前年7月間發生關係,但少女因故無法赴約拒絕,黃要求少女拍攝新的裸露影片,少女依約傳送,但被少女母親發現提告,黃被判刑1年4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前年6月間仍具軍人身分(同年10月退伍),黃在軍旅期間,透過遊姓少年介紹,認識一名就讀國中的13歲少女,雙方約好在同年7月5日相約發生性關係,但前一天少女告知無法赴約,黃男在通訊軟體要求少女提供拍攝下體、胸部的影片,以打手槍「消火」。

少女先傳送先前拍攝撫摸下體的影片舊檔給黃,但黃仍不滿意,要求少女再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的影片、照片,少女依約傳送後,少女母親發現,報警提告。

案件審理時,少女證稱,她因爲想交比較好的男朋友,因此聽信遊姓少年的建議,拍攝裸露下體的影片,因此認識黃姓男子,雙方沒有見面,僅在網路交談,約好前年7月某日發生性關係,但她因故無法赴約而拒絕,黃男仍要求她拍攝裸露下體、胸部的影片傳送。

一審審理時,黃男都坦承犯案,但因爲與家屬達成和解,取得原諒,被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1年4月。

檢方認爲量刑過輕,上訴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爲,一審已經審酌黃男的犯行,量刑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量刑妥適,沒有輕重失衡狀況,因此駁回檢方上訴,仍判1年4月徒刑,可上訴。

苗栗縣黃姓男子在前年間要求一名少女傳送裸照與影片,臺中高分院判黃1年4月徒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