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陷偷錢脫光衣羞辱 鉛筆「拶刑」凌虐!不養這款狠父剛好而已

不滿未盡人父之責,年幼時誣陷他偷錢,脫光衣服當衆羞辱,還拿鉛筆夾手指凌虐,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不滿父親阿華(均化名),對他從未盡到照顧家庭之責任,也未分攤家計,父親在1992年還曾誣陷他偷錢,連續3天將他衣服脫光當衆羞辱,並用鉛筆夾聲手指施以「拶刑」(音同攢錢的攢,意指中國古代夾手指的刑罰)虐待,讓他長大後仍有陰影,因此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主張,在1986年8月父母因故離婚後,父親阿華對他也是不聞不問,並未提供任何扶養費用,他的生活、教育費用均由母親負擔,父親無正當理由對他未盡扶養義務,且早年以言語斥罵,或是肢體暴力對他施暴出氣,已達情節重大,請求依民法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他對父親的法定扶養義務。

阿華則是表示,同意阿國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他確實沒有盡到照顧的責任。

法官檢視相關資料顯示,阿國之父母在1996年8月離婚,並協議阿國之扶養費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阿國的母親負擔;再依阿國母親作證時指稱,她與與阿華結婚後,阿華賺錢都自己用,完全沒有照顧家庭。

阿國母親表示,阿華的朋友很多,卻很少回家,都是她負擔費用在照顧孩子,之後,沒有辦法沒錢吃飯了,她纔回孃家居住,阿國有段時間回祖父母家受照顧,但那時阿華早就不見了,都是祖父母在照顧,有次阿國的祖母還跟她說,阿華把阿國的補習費拿走。

法官審酌,阿國年幼亟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阿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由阿國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阿華之扶養義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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