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她出頭修理人夫 砸車、噴辣椒水還開槍!莽男下場曝光

劉男爲友人出頭,2023年間持棍砸車、攻擊吳男,並開1槍,吳雖及時閃避而未擊中。一審及二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8年2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劉男聽蕭女訴苦夫妻感情爭執,爲幫她出頭,2023年晚間等她丈夫吳男下班,持棍砸車、打人,持辣椒水攻擊,並亮槍朝他上半身開1槍,吳雖及時閃避而未擊中,但多處受撕裂及擦挫傷。劉辯稱,僅對空鳴1槍嚇唬他,並無殺人犯意,經在場證人作證,法官認定爲殺人未遂犯行,一審及二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8年2月,可上訴。

劉爲蕭女出頭,2023年3月8日晚間9時許到吳男公司等他下班,先持伸縮棍砸毀吳車玻璃,見吳走出公司側門,趨前威脅,持辣椒水攻擊噴臉、持棍毆打,兩人發生拉扯,劉亮槍朝吳上半身開1槍,吳閃避而未擊中。

吳跑進公司,劉跟隨而入,市內監視器拍下劉3次從腰間掏槍、4次拉滑套、2次舉槍指向吳的頭部及上半身、持棍攻擊、離去等畫面,案發過程僅11至12分鐘。

劉坦承持棍及辣椒水攻擊,並開1槍,有傷害犯行,但否認殺人犯意,指稱因對方搶伸縮棍纔對空鳴槍嚇他,並沒有致人於死的犯意,且他隨後即退掉彈匣,再持槍指向對方只是嚇唬他,槍枝未裝彈匣並不具殺傷力。

吳堅稱,劉的槍口朝他上半身開槍1槍,他雖眼鏡被打碎,但兩人距離不到10公尺,他聽到槍聲後,還先檢查自己是否中彈,確定劉並非朝地面開槍。

有在場人證稱,劉開槍時槍口是朝吳,不是朝地面,劉、吳相距僅3、4公尺,他還看到地板出現1次火光,吳雙腳跳起來,沒打到。

警方案發後,在劉車上查扣到犯案的改造手槍1把,槍內有1彈匣及6顆子彈,警方將該槍彈送鑑定,均具殺傷力。

一審法官認定劉的殺人未遂犯行明確,偵審過程中否認殺人未遂,未見悔悟之心,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毀損等罪判8年2月。

劉不服上訴,二審認爲原判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判決駁回,除毀損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