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生病愛女一天內「離婚又結婚」妻領嘸遺屬年金 原因曝

王男夫妻一天閃離、閃結,爲女沖喜,再登記結婚遲卡到遺屬年金,王妻提出婚姻確定之訴遭臺中高分院駁回。(資料照片)

25年前爲幫女兒開刀沖喜,前省府員工王男與老婆1天內白天辦離婚、晚間辦結婚儀式宴客,但遲至8年後纔去辦公證結婚、在2015年補登記,而王男隔年就身亡。主管機關認定,王男退休時並無婚姻關係,王妻僅能領遺屬一次金40萬元。王妻爲能按月領半俸的遺屬年金,以丈夫的繼承人女兒爲被告,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存在之訴,一審及二審都駁回,仍可上訴。

王妻說,因女兒幼時眼疾要開刀,夫妻爲求手術順利聽信民間信仰要衝喜,兩人在1997年8月2日白天辦離婚手續、當晚立即在飯店辦結婚典禮,有1人主婚、2人證婚人,並公開宴請親友。

王妻說,當時因戶政機關認定,他們如果當天離婚、又辦理結婚登記,要罰款3000元,因而未即時辦登記。王男在1998年1月16日自前省政府退休,每月領退休俸3萬多元。夫妻直到2006年3月17日纔到法院公證結婚,又因工作忙碌等原因,遲至2015年1月26日纔到戶政事務所補登記(登記兩人在2006年3月17日結婚),而王男在2016年4月28日死亡。

主管機關認定,因王男退休時並無婚姻關係,王妻不能按月領半俸的遺屬年金,只能領遺囑一次金40萬元。

王妻主張,依2007年5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他們夫妻在1997年8月2日舉行結婚公開儀式、有2人以上證人,雙方婚姻關係應該成立,只是在戶籍資料中未登記,向法院請求確認兩人在1997年8月2日至2006年3月17日期間,婚姻關係存在。

臺中地院家事法庭認爲,王妻以女兒爲被告有適格欠缺問題,《家事事件法》規定,提起爭訟當事人,除有特別規定,應以他方爲被告,但並未特別規定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得以繼承人爲被告。所以,訴訟僅以配偶爲被告。且王妻提起訴訟目的在領取遺屬年金,提起此訴訟尚不能有效解決紛爭而予以駁回。

王妻不服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民事法庭審理期間,被告王女一再表明,對父母當時的婚姻關係並沒有爭執。法官認爲,王女不僅欠缺適格,也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