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環境
本報記者 林麗鸝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對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保障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具有重要意義。6月21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有關情況。
解決公平審查制度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
“《條例》的出臺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標誌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說。
2016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介紹,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8年來,全國累計審查的政策措施161.8萬件,清理存量文件447萬件,廢止和修訂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9.3萬件,一批妨礙經營主體公平準入、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糾正。與此同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機制不斷健全,各級行政機關的公平競爭意識明顯提高。
2022年修改的反壟斷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草案。《條例》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一方面致力於迴應經營主體的關切,從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動、生產經營成本和生產經營行爲4個方面,一共確定了19項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內容。另一方面致力於解決公平審查制度剛性約束不足的問題,強化監督保障措施,推動制度落實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說:“《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標誌着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以反壟斷法爲核心、內容比較完備、制度比較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升級
許新建介紹,《條例》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了全面升級,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審查範圍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競爭審查的範圍主要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這次《條例》在前期基礎上進一步擴充了審查的範圍,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時也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審查機制更加健全。《條例》明確了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職責做了規定,確立權責明晰的審查工作機制。在之前由起草單位進行自我審查的基礎上,《條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競爭會同審查工作機制。
審查標準更加優化。《條例》堅持了問題導向,進一步優化了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爲四類審查標準,使之更具針對性和指引性,並嚴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適用條件。
監督保障更加有力。《條例》專章規定了監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監督保障,不僅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制度、舉報處理制度、督查制度,還規定了約談等處置措施和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監督保障工作機制,顯著提高了制度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建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週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周智高介紹,我國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措施,爲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環境。《條例》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週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機會平等。《條例》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視性的准入條件,也不能通過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礙市場的公平準入。
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面,要保障進出自由。《條例》明確,不得限制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等。
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面,要保障競爭公平。《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也不得在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經營者憑藉某些特殊政策來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爲方面,要保障經營自主。《條例》要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爲,也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切實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許新建說:“隨着《條例》的全面落實和深入實施,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公平競爭制度基礎將更加堅實,我國營商環境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水平將得到進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