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布」欲蓋彌彰的機密之亂

(黃婉婷攝)

遭國民黨立委指控疫苗採購「封存」黑箱30年,2天后前衛福部長陳時中才公開澄清,衛福部並未將相關文件覈定爲「絕對機密」。據陳的最新說法,相關文件的處理是依據行政院的內規辦理,且是「保存」30年而非「封存」,可知這應是按《檔案法》的檔案管理作業。然而,即使衛福部真的尚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將相關文件列爲絕密,但「機密之亂」好歹讓衛福部「擠」出疫苗1劑均價爲765元的機密,也反而證明了「衛福布」的欲蓋彌彰。

陳時中提到疫苗採購屬於「鉅額採購」,依據行政院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規定,與此有關的文件應保存30年,期限過後才得於製作電子檔或其他方式儲存後銷燬。該保存年限基準即是依《檔案法》所衍生,且鉅額採購的標的物屬消耗性質者保存期限爲20年,非消耗性質者爲30年。這裡出現個問題,疫苗應屬於消耗性質的藥品,而陳時中又非常強調「商業保密」,那爲何不依行政院所訂的基準只保存20年呢?

日前美國法院覈准聯邦調查局前往前總統川普住所搜索,並起出約20箱各類檔案文件。這些公務檔案文件本應屬國家及人民所有,因其具有涉及人民權益與國家利益的「公共性」,故不能讓川普隨之帶進墳墓而永遠保密。我國的《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都是基於相同目的所制訂。

衛福部的澄清既然說明了只是一般的檔案管理,那麼就應瞭解《檔案法》第1條的立法宗旨,在於「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因此,衛福部對於疫苗採購及諸如3+11決策的會議紀錄等資料,應以提供開放給一般民衆閱覽及運用爲最高原則。然而,如果連立委依憲法權力進行監督時,文件中的到貨期程和數量也被遮蔽,這難道是販毒怕被警方知道嗎?

立委蔣萬安以其商務合約律師的經驗,說明採購契約中即使訂有保密條款,但也總會有「例外條款」,如法院、政府單位或監察機關要求,或是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就必須知會對方後提供資訊或公開。衛福部若不是心中有鬼,至少可以公開保密條款是怎麼寫的,以昭公信。

防疫指揮官王必勝雖稱,和疫苗廠商簽訂的保密協定期限有5、7年及其他不等,但當記者詢問最短的5年是哪個廠牌時,王必勝竟也保密。此外,我國採購了數種疫苗,若不公佈廠牌,只再加說明最高與最低單價,難道也會違約?

衛福部採購疫苗的過程和檔案,不能總像變魔術時要罩上黑布。尤其,面對立委監督仍違憲而顢頇抗拒,民衆又豈有依法申請閱覽與運用的實質權利?(作者爲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