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博主和運營公司鬧掰了,短視頻賬號歸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隨着新業態的不斷髮展,搞策劃、拍段子、直播帶貨成爲互聯網和新媒體領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博主有粉絲,運營公司有策略,雙方合作共贏,沒想到合作期間矛盾頻發,還引起了一場關於賬號的“爭奪戰”。前不久,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傳媒公司與網紅博主解除合作協議、爭奪賬號所有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以第一視角拍攝美食製作視頻,在短視頻平臺擁有15萬粉絲。葛某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合作,簽訂的協議約定:“葛某將短視頻賬號交由公司運營,公司爲葛某提供直播間建設、直播間運營、廣告推廣等運營服務……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視作根本違約,違約方視爲自動放棄賬號使用權。”

由於合作效果不佳,葛某遂單方面解除合作協議,並將涉案賬號帶走與他人合作。

傳媒公司認爲葛某單方面終止合作構成違約,依照合同約定,賬號應歸屬傳媒公司。葛某認爲賬號系其實名註冊設立並運營形成人氣,根據互聯網實名制相關規則,不能予以轉移,應歸自己所有,雙方由此產生爭議,傳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葛某返還賬號。

法院經審理認爲,在確定短視頻賬號歸屬時,除考慮短視頻賬號名義上的註冊人外,還應考慮賬號註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實際情況,在尊重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基礎上,權衡賬號的經濟屬性和人身屬性,秉持誠實守信、物盡其用等原則,合理確定賬號的歸屬。

關於賬號的人身屬性問題。短視頻賬號兼具財產屬性與人身屬性。人身屬性是指主播基於對賬號個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絲流量,即粉絲流量與主播本人之間具有人身依附性。

短視頻賬號作爲直播帶貨、視頻推廣等新型零售模式的媒介,其賬號內的粉絲數量與粉絲粘性決定了賬號經濟價值的高低。因此,當賬號與主播之間人身依附性較強時,強行變更賬號歸屬,不僅會降低粉絲對賬號的認同度,新的運營者也很難進行直播帶貨、銷售商品等,導致賬號經濟價值貶損,違反物盡其用和綠色原則。

本案中,涉案賬號發佈視頻內容與美食製作相關,視頻中並無葛某本人出現,故賬號未形成以葛某爲主的獨特標識。粉絲對於賬號的喜愛,更多是基於視頻內容而非主播個人,故可以認定賬號與主播之間並未形成較強的人身依附性。

關於賬號歸屬約定的效力問題。短視頻賬號屬於虛擬財產,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本案中,葛某與傳媒公司之間系合作關係,合作事項是共同運營賬號,合作目的是增強賬號變現能力,因而賬號歸屬是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關鍵因素。

葛某和傳媒公司作爲專業從事短視頻製作、運營的主體,對“違約方視爲自動放棄賬號使用權”約定的內涵和後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認定賬號歸屬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綜上,鑑於葛某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且涉案賬號財產屬性強於人格屬性,涉案賬號權屬轉移並不會貶損其經濟價值,故依據雙方約定判決賬號使用權歸傳媒公司。

法官心語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周輝

在依託網紅達人與傳媒機構營銷手段而快速發展的網絡平臺經濟模式中,網絡賬號作爲粉絲流量變現的重要載體,其商業價值和經濟價值日益凸顯,網絡賬號也成爲主播與運營公司發生糾紛時的“兵家必爭之地”。

我們認爲,網絡賬號作爲兼具財產屬性與人身屬性的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賬號歸屬方面,主播達人與傳媒機構爭奪的是使用權。網絡賬號使用權的移轉,一方面應當尊重當事人約定,另一方面,應當根據賬號註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實際情況,全面合理確定賬號的歸屬。

當賬號人身屬性明顯強於其經濟屬性,其賬號的影響力是基於主播個人對特定羣體的影響力,即離開主播將使該賬號經濟價值喪失或大幅減損,則不宜認定賬號權屬與主播分離,可用經濟賠償代替。反之,則可以根據當事人約定依法判定網絡賬號轉移。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肖建國

近年來,隨着短視頻興起,“網紅經濟”“流量經濟”持續發展。網絡主播與傳媒機構合作變現流量已經日趨成爲“網紅經濟”重要組織形式。網絡平臺賬號作爲流量變現的重要載體,是網絡直播和傳媒機構合作的關鍵,凝結着雙方的智慧和投入,經濟價值日益凸顯。因此,網絡平臺賬號成爲雙方合作終止後競相爭奪的對象,引發了大量的糾紛和訴訟。司法實踐中,因當事人對網絡賬號權益歸屬約定不同,法院考量因素依據不同等原因,導致對賬號歸屬認定上存在較大分歧。

審理本案的法院,通過對網絡賬號法律屬性分析,全面審視賬號流量變現的來源和運營投入,認定網絡賬號作爲一種虛擬財產,具有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如果主播基於對賬號個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絲流量,與主播本人之間具有人身依附性,則賬號的經濟價值主要由人身屬性決定。如果賬號與主播個人依附性不強,其經濟價值是由賬號的內容、經營管理等因素決定,則賬號的經濟價值主要由財產屬性決定。

基於此,在確定網絡賬號歸屬時,應充分審視賬號蘊含的價值,精準判斷賬號的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以意思自治原則爲基礎,優先尊重當事人合同約定,同時以效益原則爲補充,依據人身屬性保留網絡賬號經濟價值,確保“物盡其用”,避免資源浪費。對於人身屬性強於財產屬性的網絡賬號,應當儘量保持賬號原有狀態,不宜將賬號權屬與網絡主播相分離。本案裁判對網絡賬號歸屬認定提供了指引,具有典型性和引領性,爲促進互聯網直播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字:王旺、王紫旋、耿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