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臺賣碳權 課徵20%營所稅

碳交所國際碳權交易平臺預計12月底營運,據瞭解,碳交所已和國際獨立碳權核發機構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GS)合作,預計12月下旬就會有首批碳權、約五至十個案子開賣。

財政部透露,訂定公告相關課稅原則,主要是碳交所向財政部傳達需求,且態度上有點「急迫」,因此訂定相關辦法,未來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碳交所建置的交易平臺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相關所得將課20%營所稅。

財政部說明,這部分因爲是透過臺灣的平臺交易,屬於外國營利事業的臺灣來源所得,所以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來課徵營所稅。其中,賣碳權的外國營利事業如果可以提示帳簿、文據供查覈,可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覈實計算交易所得。

但考慮多數外國企業所售碳權取得管道多元,可能有自願減碳額度,也可能是在國外交易後取得相關碳權,恐難提示帳簿、文據覈實計算,這類業者將按交易收入、以淨利率10%來覈計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外商來臺賣100萬元碳權,如果可舉證成本爲60萬元,就依40萬元爲所得基準課稅。若甲外商沒辦法互列舉成本,則以100萬元的10%,即10萬元爲交易所得課稅。

財政部表示,相關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灣境內如有固定營業場所,出售碳權收益的營所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申報。至於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則由臺灣碳權交易所依相關規定,於交易價款中扣除並代理申報納稅。

財政部強調,外國營利事業後續如果可取得相關證明,在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內,都可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申請覈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