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餐時撞傷人,公司賠償後向騎手追償6萬元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高帥 顧穎 記者 嚴君臣)外賣騎手配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傷,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那麼,用人單位賠償後能否起訴騎手主張行使追償權?10月23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並最終通過調解由騎手向用人單位賠償6萬元。
小李畢業後爲了增加收入,選擇加入新業態羣體,在網上與一家中介公司簽訂了《自由職業者承攬協議》。該公司將小李推薦給其所合作的一家人力公司,小李接受該人力公司對其服務內容及質量的管理,公司作爲被保險人爲小李投保了僱主責任險,小李正式成爲一名“騎手”。
某日,小李在完成一筆配送服務訂單的過程中,與劉某甲駕駛的電動二輪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劉某乙八級傷殘。後劉某乙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所屬公司賠償因該起事故造成的損失近33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小李存在“駕駛無牌號電動二輪機動車”等過錯情形,應承擔全部責任。又因小李系在爲某人力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故應由某人力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令某人力公司向劉某乙賠償損失30.9萬餘元。
人力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該公司履行了文書確定的賠償義務。
就在小李以爲有用人單位兜底,爲其全額“護體”的時候,某人力公司以小李存在重大過失爲由,一紙訴狀將其起訴至通州法院,向其追償一半的損失。
小李不解,其明明是職務行爲,某人力公司還有僱主責任險傍身,爲何還要向其追償?
庭審中,某人力公司認爲,小李無證駕駛無牌號電動二輪機動車,符合僱主責任險免責情形,小李的行爲應認定爲重大過失情形。據此,公司主張按50%的比例向小李進行追償。
經過分頭調解,小李意識到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的過失,某人力公司考慮到小李缺乏工作經驗、公司亦負有管理義務等情況,雙方互諒互讓,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小李向某人力公司賠償6萬元。至此,因本起交通事故引發的一系列糾紛終於案結事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本案判斷某人力公司能否向小李追償的關鍵,取決於小李對事故的發生及致人損害的行爲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根據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小李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存在“駕駛無牌照的機動車”等違法行爲,承擔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且小李作爲受過高等教育的畢業生,其應當知曉無牌照的車輛不能上路行駛這一最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規範,故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可以認定某人力公司享有追償權並酌情認定追償比例。
法官提醒:隨着新業態的興起,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就業羣體數量急劇增加,若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此時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接受勞務的公司應履行審慎管理義務,通過規範用工、加強崗位培訓、購買保險等方式,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與此同時,若員工存在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追償權。所以員工個人也應增強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