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酒後騎電動自行車遭警方查獲 下場很慘

3年前年印尼籍勞工在桃園因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被警方攔查,其酒測值爲0.29毫克,他遭判刑2月,併科1萬元罰金,勞動部也廢止他的聘僱許可處分(示意圖,達志影像)

3年前年印尼籍勞工在桃園因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被警方攔查,其酒測值爲0.29毫克,他遭判刑2月,併科1萬元罰金,勞動部也廢止他的聘僱許可處分,他和公司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不管他有沒有酒駕造成他人死傷,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判勞動部勝訴,他不得繼續在臺灣工作。

判決指出,印尼籍T君由預拌混凝土公司申請並獲勞動部覈准從事製造業工作,聘僱許可期間從2019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但T君2020年3月22日凌晨飲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經警攔查後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

他因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法院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勞動部認爲T君違反法令行爲之情節重大,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聘僱許可處分,並責令公司應於文到後14日內爲T君辦理出國手續,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該公司及T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T君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的行爲沒有產生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損害,一個案的違法情節,究竟對社會秩序、勞動關係、人身安全,產生了什麼社會難以接受或忍受的危害,而有於T君已受刑事制裁、警惕的情況下,還要 對其作成廢止係爭聘僱許可,強令出國此一產生重大不利益 結果之處分的必要,原處分判斷違法,判決撤銷。

勞動部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爲,T君即使未造成他人死傷等實害,仍應認其犯行所破壞之法益系屬重大,其行爲已符合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要件,勞動部處分廢止聘僱許可處分判斷並無違誤,逆轉改判勞動部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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