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引故障車繩索竟變奪命兇器 1名騎士成繩下冤魂

莊及朱男拖引故障車時,使用一般繩索,也未依規定標示警示及行車,導致拖引繩竟變奪命兇器,行經騎士被絆倒而成亡魂,臺中地院將兩人依過失致死罪判刑。(資料照片)

莊姓男子去年8月間開小貨車行經太平區突然故障,他聯絡朱姓友人開車來救援拖回故障車,輕率用一般繩索拖引、且未懸掛危險警示標示,開救援拖引車的朱男,還闖紅燈,還超越停止線開進交叉路口。豈料,林姓男子正騎機車而來,人車遭牽引繩索絆倒,傷重送醫不治。臺中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各判莊及朱男徒刑7月,緩刑2年。

莊男在去年8月12日上午9時許駕駛小貨車行經太平區永成北路時,車子突然發生故障,他緊急聯絡朱男開小貨車前來救援,以拖回故障車。兩人以一般繩索綁系兩車,由朱男開車在前拖引莊男駕駛的故障車,兩車行經永成北路與太平路交叉口時,朱男竟闖紅燈超越停止線,將車子開進交叉路口,而故障車尚未進入路口。

豈料,林男騎機車由永豐路往太提西路方向而來,騎進路口時,竟遭兩車間的牽引繩索絆倒,林男傷勢嚴重,兩側股骨骨折、膝蓋及踝部擦傷,經送醫搶救,在同年9月7日清晨因術後引發肺炎並敗血症等而死亡。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故障車應以救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且兩車距離不得超過5公尺,牽引車的前端、故障車的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誌,而車輛在紅燈亮時,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莊及朱男到案坦承肇事,臺中地院法官以兩人爲貪圖方便,輕率地以一般繩索牽引,也未做警示危險標誌,甚至還闖越紅燈而肇事,導致林男傷重不治,讓家屬承受驟失親人的痛苦,審酌兩人素行尚佳,犯後態度良好,並與家屬達成和解,已賠償損害,各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徒刑7月,緩刑2年,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