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趁水打劫 應修災防法遏阻
凱米強臺造成中南部大淹水,尤其高雄地區災情嚴重,許多大樓地下室淹水,不計其數的汽機車泡湯。更讓受災戶心痛的是,平常拖吊一輛小客車收費五千元左右,災後卻開價上萬元,讓人質疑業者是在「坐地起價、趁『水』打劫」。甚至傳出,部分大樓管委會商洽其他縣市拖吊車業者以一臺五千元的優惠價簽約,但在地業者似乎不願讓「非本地業者」搶食市場大餅,從一早就守在車道旁排班搶生意,造成另類的災後亂象。
對受災區拖吊業者收費亂象,高雄市政府消保官表示,若發現有趁機哄擡價格,將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廿五條規定,移請公平會處分,最高可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不過,公平交易法是在正常市場機制下規範交易秩序的法律,是以同法第廿五條所謂「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爲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爲,其適用範圍得否涵蓋到市場失靈的災區哄擡價格行爲,恐有疑義。雖然先前在SARS疫情、蒜頭農產品欠收等期間,公平會曾經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業者哄擡耳溫槍、蒜頭等價格行爲,但最終被行政法院認定處罰理由不充足,因此撤銷原處分。
處罰哄擡價格行爲,應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卅五條等規定,壟斷、操縱農畜產品價格行爲,最高可處卅萬元罰鍰。另依刑法第二五一條規定,意圖哄擡價格,囤積農產品等民生物資,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最高處三年徒刑或併科卅萬元罰金。又如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哄擡物價之行爲且情節重大者,最重處七年徒刑及併科五百萬元罰金。如此言,在現行法欠缺明文規定,政府難以處罰哄擡價格之拖吊業者。
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千頭萬緒,最重要的是儘快回覆災區民衆的正常生活,是以對於趁機哄擡物價的不肖業者,應予重罰。然而,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三條,僅針對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或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等罪,訂有罰則規定;缺乏處罰哄擡物價之明文規定,顯然存在法律規範漏洞。因此,爲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維護受災民衆基本權益,政府當局應即刻修法,增訂災害趁機哄擡物價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