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GG!被控詐領助理費 辯「不知情」判刑7年6月
▲前臺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以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臺北地方法院判刑7年6個月及5個月有期徒刑。(圖/資料照/記者黃彥傑攝)
前臺北市議員童仲彥2017年被控利用人頭方式浮報助理費12萬3842元,遭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全案纏訟1年多,臺北地方法院28日一審判決,認定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判刑7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登載不實部分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童仲彥被告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間,涉嫌聘用在搬家公司工作的蔡博安爲「人頭助理」,前前後後共詐領公費助理薪資12多萬元。但童仲彥否認詐領,強調助理薪資等費用都是前妻李秀環管理,帳戶印鑑等,則由助理康渼量保管,相關事務,自己並不知情「沒有一毛錢進到我的口袋。」
先前開庭,康渼量被以證人身分應訊,表示確實在服務處辦活動時,見過蔡博安,知道蔡男是公費助理,月薪約3萬元,但對於是誰說要聘用蔡博安,誰簽名蓋章等,因時間過久,不記得了。
童仲彥的前辦公室主任朱柳哲則表示,確實知道蔡男在搬家公司工作,偶爾會到服務處幫忙,被聘爲公費助理一事,他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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