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與否不會影響運動員參賽 那東奧正名公投重點是什麼?

▲游泳選手反東奧正名公投。(圖/中華泳協提供)

●謝佶櫳/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學生。

我國國家的法律地位

國家組成的四大要素爲人民、領土、政府主權,這是我國於現代基本國民教育的公民課程中,均會談及的基本知識,也是以法律觀點而言,不爭的論點。從國際上我國國家地位的歷史定位的觀察,也不難看出,國際上對於我國國家定位的認可。

然而因爲國際間政治情勢的緣故,《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將我國逐出聯合國的代表權,但這也並非意味着我國就不是一個國家。無論就國家組成要素的觀點,或國際上對我國政治實體存在的認同,我國仍具備一個「國家」的法律地位。然而因爲政治的因素,使我國逐漸喪失在國際上的發言權。

在國際上,我國雖然受到政治因素備受打壓,但根據「東京奧運正名公投」一事,筆者認爲要提出此議題精神價值只是在於,「要讓國際間知道,我國人民,對於我國國家自我認同所散發出來的,公民意識成熟度。」

公民意識的重要性

承認我國國家主權,應是我國人民於現今民主法治下應具備的公民意識。而我國民主化的過程,經過歷史漫長的努力,才得以達到目前民主化國家的態樣。「公民投票」藉由人民參與政治,關心相關議題的發展,由直接民主強化代議民主的不足,實現「主權在民」的精神。公民意識的養成,象徵的是我國人民對一件民主的議題,討論深淺的程度,只有加深人民對我國民主的參與,我國才能更邁向真正的「民主」社會

我國運動選手參加奧運競賽的規則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家之前,我國即以附具中華民國意涵的名義參與國際上奧運的相關賽事,然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間的地位日益壯大,使得我國必須藉由「不同名義」參與奧運賽事。在這段漫長曆史的演進中,運動員權利也因政治因素不斷擺盪。

然而,基於運動「公平公正競爭」之精神,我國理論上應有參與國際奧運的資格,也因此,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藉由《洛桑協議》針對我國「奧運會籍問題進行協商,以利我國得於以「申請」我國的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立的條件下,共識以「中華臺北」爲名參與國際奧會的奧運比賽,並簽訂了《國際奧會與中華臺北奧會協議書》。

我國在《洛桑協議》簽訂之後,得以參與國際奧運的正當性基礎是基於《奧林匹克憲章》的明文規定,而國際奧會於我國並據此同意以「中華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爲名,參加「未來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以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贊助與承認的各種活動,正如每一個「國家」奧會所享有的同等地位及同樣的權利。

根據《洛桑協議》及《奧林匹克憲章》,所有有關我國參與國際上的運動賽事等行政作業,必須都由我國奧委會擔任唯一窗口,同時根據協議內容得以使我國參賽,這是一個規則,不會因爲政治因素受到影響的規則。所以,中國即使霸道,就算不認同我國的主權及國家型態,欲以政治因素施壓,也不可能不遵守協議訂出來的規則。

「東京奧運正名公投」的警訊

根據各媒體新聞報導及中華奧會公開國際奧會來函的信件內容,我國可以得到的資訊是,針對「東京奧運正名公投」一案,國際奧會有以下主張:

一、不允許覈准臺灣變更代表團名稱。二、重申是否更改代表團名稱的管轄權,爲國際奧會所有。三、尊重我國言論自由,表明不會干預公投程序。四、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27條第9點:「除違反奧林匹克憲章給予相關處置和懲處之外,如國家奧會的活動遭該國憲法、法律或其他規定,或任何政府及其他機構的行爲所影響或阻礙,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於聽取該國家奧會意見後,得做任何適當決定以保護國家奧會的奧林匹克活動,包括中止或撤回對該國家奧會的承認。」

由此可知,國際奧會所要強調的是,雖然尊重我國的民主法治精神,但「東京奧運正名公投」,若被認爲是以政治或其他方式干預奧會的獨立性,而違反《奧林匹克憲章》第27條第9點,中華奧會會籍將面臨被中止或取消承認危機。但是根據上述《奧林匹克憲章》第27條第9點的規定,我們應該回過頭來看我國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東京奧運正名公投」的法律觀點

我國《國民體育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爲『法人』,系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

同法第28條規定:「中華奧會應本奧林匹克憲章賦予之專屬權利及義務,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下列事務:一、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二、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三、實施及執行國際運動賽會禁藥管制規範。四、遴選我國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之城市。五、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六、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中華奧會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務、辦理原則、方式、所生爭議事項及處理程序之規定,『中華奧會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覈定』。」

由上述法條可知,中華奧會爲國際奧會所承認的我國參與國際奧運競技賽事的唯一聯絡窗口,且中華奧會爲民間的法人組織,並非政府組織,但有關我國參與國際相關體育賽事的行政作業,應由我國中央政府輔導中華奧會的運作。

再來,根據我國《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爲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諮請總統公佈。」

因此,以「東京奧運正名公投」一案爲例,如果此案公投通過,依法教育部體育署有約束力,但什麼是「必要處置」的權責機關呢?依照上述法規的梳理並解讀可知,負責處理我國參加奧運、亞運等國際運動賽事的單位是中華奧會,屬民間組織,並非《公民投票法》的規範對象,教育部體育署雖可在職權範圍內依照公投結果去影響中華奧會,但中華奧會是否配合,「仍可自行選擇」。換言之,就算「東京奧運正名公投」通過,中華奧會仍有很大的裁量空間決定是否要向國際奧會「申請」更名我國會籍。

由此可知,公投結果對我國「行政機關」雖有最高的約束力,這但該約束力只在我國國內發生效力,無法影響國際條約;「東京奧運正名公投」的公投效力不是要求一定要用「臺灣」的名義加入,而是一旦公投通過,「政府」就有義務要依法推動這件事,但中華奧會由於非屬《公民投票法》的規範對象,所以對於公投通過後是否欲有所作爲,仍有很大的裁量空間。根據目間中華奧會的立場,已明確表示不會更改我國於國籍奧會的會籍名稱來看,就算公投通過,中華奧會還是不會去向國際奧會提出更名申請的,所以公投的結果如何,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似乎無法干涉中華奧會的任何決定。

此外,《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東京奧運正名公投」的公投結果對於行政機關的約束只有2年效力,但就目前中華奧會的立場來看,就算公投通過,中華奧會既不會有任何申請動作,只要2年過去,政府即沒有義務對此公投結果有任何施政動作。況且,根據目前《公民投票法》第五章「罰則」的條文內容來看,政府如果沒有落實公投結果,依法「並無罰則」,難以強制政府照辦;但不論是否履行公投結果,執政黨仍須向民意負責,選民對於政府的信任會反映在下次選舉的選票上。

弔詭的論述根據

然而,對於「東京奧運正名公投」,正反方雖各有其論述的觀點,但比較弔詭的是有一方提出「若東奧正名公投通過後,中華臺北奧會的資格會被取消,然後選手將無法在各項賽事出賽」等說詞

以法律的觀點來說,既然國際奧會訂了憲章及協議,各國就必須要一視同仁,不受政治因素而影響。則「如果公投過了,中華奧會就會被取消資格」的說法就比較沒有論理依據,邏輯上的層次也跳太快了。如果按照《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筆者認爲目前的請況應該是這樣子的:

假設公投通過、中華奧會支持更名申請,執政黨勢必得根據我國法規,請中華奧會向國際奧會提出「更名」申請(然而雖然就目前「政治情態」來看,想也知道根本不可能會申請通過),如果遭國際奧會駁回,那就是我國繼續沿用「中華臺北」爲名參與國際奧會的體育賽事。「但是」,我國目前根本就還沒向國際奧會提出申請,國際奧會要怎麼駁回?要怎麼取消中華奧會的資格?要怎麼直接影響我國運動員參與國際奧會運動賽事的權利?這個說法實在沒有論理依據。況且,就算公投過了要提出申請,既然也知道國際奧會會因爲政治因素不會準我國更名,所以就還是維持原樣,不會改變中華奧會的資格。

至於現實狀況層面,我國怎麼做纔會直接喪失資格,那就是我國執政黨及中華奧會不管協議內容,「只要公投過了,不管國際奧會是否准許我國申請更名」,我國仍逕自以「臺灣」爲名報名參賽,纔會直接被拔掉資格。

我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這是身爲一個民主國家,得來不易的價值保障,我們應該要認同及接納不同的意見,但並不是用論述邏輯不合理的方式,來威嚇運動員信服,這樣的舉動,跟滑臉書還要翻牆使用的國家有什麼兩樣?

「東京奧運正名公投」的精神價值所在

對於「東京奧運正名公投」,我們應該具有媒體識讀的能力,多看不同媒體報導,得出自己的想法,不要被新聞及政治說詞帶着走,有自己的觀點,才能做出自己認爲是正確的價值決定。既然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不論公投結果影響如何,中華奧會實際上都不會有向國際奧會提出「申請」更名我國會籍的作爲,那麼投同意或不同意,就法治觀點而言,實際上對運動員的影響並不大。

因此,筆者認爲,透過「東京奧運正名公投」所要向國際反應的,實際上應該是我國人民對於我國國家認同的公民意識,因此對於我國人民自我認同的公民意識養成的思考,纔是我國此公投議案所應帶給我國民主價值精神的所在。

我國人民要的,應該不是受政治因素而影響思慮的價值決定,而是根本認同我國存在的公民意識。如果我們都不認同自己,要如何在國際上獲取各國的認同?發聲或許是一個選擇方式,但根本問題在於我國人民對公民意識的發展程度到底成不成熟。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經過歷史漫長的演進,才得以邁向現今的社會生活,然而,藉由體育將人民的自我認同綁在一起,這個價值決定是否正確,就要看每個人公民意識的成熟度了。公民意識的養成,象徵的是我國人民對一件民主的議題,討論深淺的程度,只有加深人民對我國民主的參與,我國才能更邁向真正的「民主」社會。

後續效應的政治現實

雖然公民意識的養成非常重要,但附帶一提值得討論的是,既然知道中華奧會不論公投結果如何,都不會去申請更名了,或許也就不用擔心公投結果對於我國參賽選手的參賽資格了。然而,不論同意或不同意此公投議案,任何單位跟任何團體或個人,都不應該「爲了反對而反對」,應該要有一個合理的論述依據去說服聽者或讀者支持自己的立場,不能因爲權勢在手,進而影響輿論的風向,如此一來將有失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

目前狀況看來,值得慶幸的是,我國人民對於此議案的討論,是有熱忱的,象徵的是我國人民對於一件議題的公民意識逐漸成熟,但筆者仍有一些觀點認爲值得分析:因爲近日金馬獎又惹政治爭議,讓純粹的影壇盛會失焦,對此而言,可見我國無論藝術文化或競技運動,現實上很多事是很離開政治因素的介入的。

目前政治現實來看,不論此議案投同意或不同意,雖然都已經讓國際上知道我國人民對於此議題的討論是有發酵的,然而有兩個觀點可以討論:

一、投同意通過:象徵的是,我國人民的團結,我國人民對於我國是一個國家這件事的主張,是有共識的,可以減緩中國對我國的干預,要從別的地方下手。

二、投不同意不通過:象徵的是,我國因爲各種政治考量導致於不同意見發酵,最後因爲害怕各種可能因素而不敢對於我國身爲一個國家,對於國家的認同,中國可以從這個面向下手,好好對我國透過不同言論勢力來做政治影響。

雖然「東京奧運正名公投」當初或多或少是因爲政治因素而提出,但情勢演變至今,投不同意似乎有有讓國際看笑話的疑慮。我國自己搞一個類似獨立的議題出來,結果大家多數不同意,就可能讓中國有機可趁,也讓國際看笑話。

但最後不管怎麼論述,或者表明同意與否的立場,回過頭來,還是要關心政治現實上,此議案發酵後所有的後續影響,這不是法律制度層面的問題,而是另一個政治層次的觀點。

目前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的主席托馬斯‧巴赫是德國人,副主席於再清是中國大陸代表,雖然就我國法律層面來看,中華奧會是可以完全不甩公投結果,而可以不做任何申請更名的動作的。但實際上,中國會用什麼其他方式再去幹預我國參與國際賽事,又是另一個層次要思考的問題。

筆者認爲,目前的問題在於,不管同不同意通過,中華奧會都表明立場不會申請更名,所以公投通過與否,或許並非重要。但以後我國參賽選手出國比賽,會遇到什麼因爲政治因素而影響的待遇,其實就政治現實來看難以定論。我國選手的運動成績,是目前少數能在國際上,讓我國人民感到光榮的事情,也是少數,能跟中國平起平坐競爭的平臺。

要如何解決我國在國際上,透過轉型正義的工程,去達到成爲被承認爲主權獨立的國家,纔是國人應該注意的重點,避免政治介入純粹的運動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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