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霸凌定義 才能防治

公部門霸凌不斷,有諸多立委爲防止公務員再遭長官霸凌,提案應制定職場霸凌防治專法,或在現行法規中明確處理原則並增列罰則。這當然是好事,但若能更全面立法,就更能讓職場員工受到更完整的保護。

「職場霸凌」的樣態不僅在於長官對部屬,同時還包括同事之間;影響職場員工心理衛生情況者,也不是僅有霸凌,還包括性騷擾及歧視。因此,若政府真要照顧職場員工的心理衛生與安全,就不能僅是見樹不見林。

當前國際關注職場心理衛生與安全時,通常都籠罩在「公平就業」或「就業機會平等」的概念裡,以澳洲政府爲例,在其政府裡就設置「公平工作委員會」獨立機關,接受各種職場員工所提出霸凌、性騷擾與歧視等三種類別的申訴;再以當中的霸凌爲例,官方接到申訴後,會在兩週內與所有相關人員討論此案,並在十六週內處理完畢。因此當我國目前僅在意職場霸凌而修法,日後若有職場歧視議題產出時,是否又要再製定「職場歧視法」?

另外,防治職場霸凌規範在立(修)法之前,還有一個重要議題要先取得共識:統一霸凌定義與認定標準,免得在社會上產生「霸凌滿天、無所適從」的窘況。霸凌是社會(組織)心理學與偏差行爲學的專業融合範疇,在國際學理上已是經過實證研究的成熟見解,並將此一結論推向校園、職場、軍隊與監獄等場域進行防治處理。其中,在校園涉及學生間人際互動偏差與師生間的管教權濫用議題;職場、軍隊與監獄等則涉及同儕間人際互動偏差、不良組織文化及官僚階層管理權濫用議題。但無論在那個場域,霸凌總是有一共通穩定的定義與認定標準,以供各場域基於該定義與認定標準制定規範。

就如性騷擾議題一般,無論是在校園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職場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一般社會的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都有一共通穩定的定義與認定標準,以使各場域內的人員認識與自律,以供機關進行調查與處理。唯有穩定、明確、一致的霸凌定義與認定標準,才能使各場域的霸凌防治,不因特權而變化、不因民粹而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