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積金政策調整:放寬在北京、河北購房提取
中新經緯10月28日電 28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發佈《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職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購買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記錄的,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要求職工或配偶具有所購住房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根據《通知》,爲支持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助力京津冀協同發展,結合天津市實際,現就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職工及配偶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購房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現行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15%的首付款,最長貸款期限30年,貸款額度計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5%。
二、職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購買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記錄的,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要求職工或配偶具有所購住房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公積金其他政策保持不變,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四、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同日發佈《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通知》的主要內容爲:
(一)支持職工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現行購買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積金,根據不同購房形式可按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
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本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購房款申請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合計不超過購房款。
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對於支付的首付款,職工本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對於償還的貸款本息,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貸款結清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對於支付的首付款,職工本人及配偶、雙方父母可以申請提取購房合同簽訂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合計不超過購房的首付款;對於償還的貸款本息,職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當月之前的住房公積金,合計不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
2.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15%的首付款,最長貸款期限30年,貸款額度計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執行;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5%。
(二)放寬在北京市、河北省購房提取政策
按天津市現行政策,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要求職工本人或配偶具有所購住房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通知》施行後,職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購買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記錄的,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再要求職工或配偶具有所購住房城市戶籍或在所購住房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1.職工及配偶有未結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只能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提取、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取、按月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業務。
2.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的,職工及配偶只能辦理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業務。
新舊政策的主要差異爲:
來源: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圖解
來源: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