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給假 3種方式並行

勞動基準法去年修正通過後,引發許多爭議,勞動部預計今天傍晚將預告相關的施行細則,希望可以解決相關問題。其中,在特休假部分根據瞭解給假方式將會有3種,包含依受僱日起1年內、歷年制跟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等3種方式。

根據施行細則草案,在特休假部分勞僱雙方可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的期間,但勞工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則在取得6個月特休假權利的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間(歷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的期間。

例如勞工在民國106年7月1日到職,在並未離職的情況下采用受僱日方式計算,可以在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間請特休3天;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間請特休7天。

如果勞工採歷年制方式計算,則因勞工滿6個月有特休3天,滿1年有7天部分則依比例給假(約3.5天),因此勞工在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可以請6.5天特休假,剩下的3.5天則可在108年請休。

施行細則中也寫到,如果勞僱雙方認爲非完整1日很難計算,也可由勞資雙方約定以完整1日的方式計算,但給假的日數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

根據勞基法勞工在同一僱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1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