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府防災升級!9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列管

桃園市環保局24日公告桃園市政府將列入第1批高風險場所的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代理局長葉孟芬表示,業者需確實將化學物質相關資訊告知消防單位,已掌握場所內的狀況。(桃園市環保局提供)

桃園市政府公告24日起運作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爲第1批高風險場所,包含硝酸銨、硝酸鈣、硝酸鈉、硝酸銨鈣、硝基甲烷、疊氮化鈉、過氯酸銨、過氯酸鈉、磷化鋁等,業者需提供危險化學物質位置、存量、種類、維護、運作紀錄及圖資資訊等,供消防單位掌握場所內的狀況,桃園市政府將持續推動第2批擴大納管對象。

市長張善政17日主持首次火災預防推動小組會議,會中通過環保局提案列管運作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爲第1批高風險場所,環保局進行專案報告納管場所的運作管理規畫及申報機制,依《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4條公告的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高風險場所,8種運作行爲中包含倉儲的貯存行爲也受該自治條例管制。

環保局代理局長葉孟芬表示,9種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包含硝酸銨、硝酸鈣、硝酸鈉、硝酸銨鈣、硝基甲烷、疊氮化鈉、過氯酸銨、過氯酸鈉、磷化鋁,是參考國內外重大災害案例,因上述9種化學物的爆炸、易燃、高反應特性而列入管制,經審慎討論及評估後納管爲第一批高風險場所。

葉孟芬也說,運作這些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的管理權人,應依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申報登記並提報消防設施及防災改善方案,即使違章工廠也應於6個月內完成申報登記,違反者可依自治條例第17條最高處10萬元罰鍰,1年2次經限期改善,仍持續未改善列爲優先拆除對象。

環保局表示,依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規定,高風險場所於申請登記運作時,須將危險化學品種類、位置、數量等資訊告知外,若同時符合本自治條例第13條、第15條規定者須製作危害辨識卡、建立重機具業者調度名單,以及採用防爆性能構造設備。

桃園市政府將持續推動第2批高風險場所擴大納管對象,以降低工廠、倉儲(庫)火災發生次數及嚴重程度,建構桃園市韌性防災安全網,提升高風險場所自救能力,保障市民生命財產,保護消防員生命安全,落實災害風險管制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