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殺妻分屍7塊一審判死刑 桃院:手段兇殘判死罪責相符
▲桃園市男子陳登科去年5月殺妻分屍,桃院5日宣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圖爲命案凶宅。(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男子陳登科去年5月間因不滿夫妻財產分配問題與結縭30年簡姓妻子爭吵,竟以鐵錘攻擊妻子昏迷,再摀住口鼻讓妻子失血過多與窒息身亡,事後爲滅跡持料理刀將妻子大卸7塊分屍,還以石灰粉潑灑掩蓋屍臭,桃院地院5日判處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書聲稱:其手段兇殘,若判無期徒刑不足彰顯罪責,將違背正義,判死則「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
桃檢調查時指出,67歲陳翁於去年5月25日上午11時許,因財產問題和結縭30年簡姓妻子大吵一架,酒後陳男盛怒之下以鐵錘攻擊簡妻導致昏迷,還以手捂住口鼻最後導致失血過致死,陳用菜刀以肢解雞隻方式將簡妻分屍成7大塊,爲掩蓋屍臭,還以石灰粉灑在屍塊上避免腐壞發臭。
陳當將簡妻頭部、四肢砍下分裝在塑膠袋,女兒回家發現母親不在,看到浴室有血跡起疑,擔心爸爸滅證抓了1袋裝有屍塊塑膠袋到派出所報案,警方打開塑膠袋才發現是媽媽的頭顱,全案才被揭露。
桃園地院5日下午一審宣判,陳登科依家暴殺人、毀損屍體罪,合併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指出,桃園地院審酌再三,陳雖僅殺害1人,但手段兇殘,若判無期徒刑不足以彰顯罪責,將違背正義。地院調查陳犯案後送交精神鑑定,結果爲「無足夠證據顯示,陳在案發時,受精神疾病及心智缺陷影響,導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有顯著降低,或是達到不能之程度」。
此外,陳的子女也指證,父親案發時曾飲酒,但能與人正常溝通,並未有心智方面問題;桃園地院判決書指出,經審酌再三,認爲陳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嚴重程度,認爲其罪責實屬重大,其所犯殺人罪行已屬「無理剝奪他人生命」之「最嚴重罪行」,若判無期徒刑不足彰顯罪責,將違背正義,判死則「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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