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博主不該把路人當作羣衆演員

街談

湖北武漢的小麗(化名)在某餐廳就餐時,看到有人在拍攝探店視頻,鏡頭衝着自己座位的方向。小麗明確表示不要把自己拍進去,後續卻在對方發佈的探店視頻中看到了自己。持續傳播的視頻給小麗帶來了困擾,她聯繫了短視頻平臺,但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於是,小麗起訴了短視頻平臺,要求其刪除視頻、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據媒體報道,鑑於該視頻的點擊量及轉發量並未達到較大規模,且在訴訟過程中,短視頻平臺刪除了相關視頻,停止侵害。最終,經法院調解,短視頻平臺向小麗賠償1萬元。

在互聯網和短視頻時代,很多人成了直播達人。有些探店大V靠傳播或直播看似普通但是有生活氣息的消費場景或者生活場景吸引衆多關注和打賞,且探店、種草也成爲了商家推廣導流,吸引消費者的重要模式,即通過大V、達人等實體消費體驗,提供消費建議的方式爲商家引來客流。但是,凡涉及消費者或“路人”隱私、肖像等權益的,顯然不能未經許可而拍攝。

普通人在正常行走、逛商場、過馬路時,消費者在享受美食、購物過程中,其肖像權、隱私權應該受到嚴格保護,而不是經營者或者探店博主鏡頭下的演員、模特或道具。根據《民法典》,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爲實施新聞報道,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等經法律法規許可的特定事由的,可以未經同意而合理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侵犯肖像權、隱私權者,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雖然人們身處公共場所,但不代表他人可以隨意拍攝其肖像並以此營利,除非爲了公共利益或其本人合法權益或具有法律規定的事由。探店博主對經營場所和經營者服務過程進行錄製或直播時,顯然不是爲了實施新聞報道或者維護公共利益或消費者權益,而是爲了博取關注和贏得人氣,爲經營者推廣商品或服務,即這種直播具有營利性質。由此可見,探店博主未取得同意擅自將“路人”當作“羣衆演員”或道具拍攝其肖像並傳播的做法,明顯構成侵權。

尤其是,該畫面通過網絡平臺傳播後,將被不特定多數網友圍觀,消費者的美醜、面部表情、髮型等都可能被品評。要是在浴場、游泳館等場所,消費者穿着清涼暴露的畫面被傳播的話,更容易遭受圍觀甚至詆譭,名譽權、人格尊嚴也容易受到侵犯。還有一些人打呵欠、挖鼻孔、掏耳朵、剔牙等不雅觀畫面被傳播的話,顯然讓人非常難堪。更令人擔憂的是,不排除有不法分子通過獲取消費者面部信息,藉助人臉識別或者AI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探店直播本無錯,但無辜消費者和路人的權利不應受到絲毫減損和侵犯,不該成爲流量紅利的道具。發佈侵權探店視頻的平臺賠償被害人1萬元的案例,對當前較爲火熱的探店直播、網絡大V是較爲深刻的提醒。每一名網絡參與者都應認識到,網絡並非毫無邊界可言。人們在從事網絡活動時,尤其是在公共場所進行直播,或者錄製公共場所視頻時,勢必要注意不侵犯無關人員的肖像權和隱私權。至少應採取馬賽克等技術措施進行處理,確保無辜者個人信息不被暴露。

作爲掌握先進技術和資源的網絡平臺,更必要盡到謹慎的審覈把關義務,及時篩查並屏蔽、刪除侵權視頻,盡最大限度減輕自身責任。惟有具備足夠的邊界感和規則意識,充分尊重他人權益,方可在喧囂熱鬧的網絡時代保護每個人不遭遇不當網絡行爲的干擾、冒犯和侵犯。   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