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租客輕生500萬房子變凶宅 二房東判賠屋主142萬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遊男主張,他將房子出租給楊女,對方又轉租給另1名租客,未料租客卻因輕生等非自然死亡情形,造成他的房子變成凶宅,價值減損高達167萬4000元,全額向楊女求償。

楊女抗辯稱,當初轉租時有經過遊同意,自己並未違約,且依契約規定發生非自然死亡之人,是指乙方就是她本人,才需負賠償責任,但本死亡爲另名租客,也就是第三人,認爲不用付損害賠償之責。

臺中地院查,根據遊、楊當時籤立的租約中,規定「乙方(楊女)承租期間如在此租賃處有非自然死亡等行爲,造成本租賃房屋毀損或價值上損失,乙方及近親須全權負擔其責任」。

法院指出,民法第432條、433條規定,一般租賃契約,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善良管理責任,於房屋租賃原則上,承租人也能分租,因此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爲租賃物使用之人,如有破壞租賃物時,承租人也應負賠償責任。

所以,租約上若指「乙方」的行爲,習慣上會解釋包括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爲租賃物使用之人的人爲,這也是衡平承租人得擴大使用租賃物,及對出租人保護的結果,因此楊女承租期間,又轉租另名租客併發生非自然死亡結果,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院再參酌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該房屋屋齡33年,建物面積22.07坪,原總價約507萬多元,發生非自然死亡結果後爲365萬多元,因此判處楊女應給付遊男142萬1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