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夜市攤販營業不再受制店家 雙方有異議則啓動協調
臺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通過「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訂草案。(張亦惠攝)
臺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審議「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訂草案,經發局指出,未來若店住家有異議,由攤販管委會與店住家及攤商協調,攤販不用取得店家同意書,受制於人。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待市府公告後可施行。
臺中市針對現有11處道路型夜市訂有「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2016年6月公告實施,因條例規定攤販每6年須申請一次營業許可,若遇店、住家提出設攤異議且未能取得店住家同意書,即會遭取消營業許可。
根據經發局統計,臺中市11處道路型夜市,包含中華路、忠孝路、逢甲夜市等,共有1262處攤販,因店住家提出異議後,有27攤商未能取得同意書,最後被取消營業許可。
經發局原修訂自治條例,提供攤商得在店住家提出異議後1年內取得同意書的寬限期,修正條文日前送法規會審議時,上次法規委員會審議時,多位議員認爲異議書形同店住家「尚方寶劍」,牽制攤商生計,保留再議。
經發局長張峰源指出,經召開公聽會多數意見支持取消店住家異議權,也參考其他5都作法,目前僅臺北市還有須取得同意書規定,決議修正拿掉店住家異議權,未來店住家有異議,由攤販管委會與店住家及攤商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