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騎士3度酒駕 連撞4車受傷將再度入獄

臺中市一名李姓男子酒後騎車肇事,追撞4輛車輛並造成自己受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市一名李姓男子酒後騎車肇事,追撞4輛車輛並造成自己受傷,被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法官認爲李男屢犯不改,顯示對法律遵循意識薄弱,判決依法加重。

根據判決書,李男於2023年10月23日早上8點到下午6點間,先後飲用啤酒及高粱酒,卻不顧酒精影響,選擇騎機車上路。晚間7點12分左右,行經沙鹿區鎮南路二段與南鬥路交叉口時,因酒後注意力與反應降低,未能減速,從後方追撞蔡男、黃男、陳男及湯女各自駕駛的小客車。李男及機車倒地受傷,經送醫治療,警方到場處理後揭發其酒駕行爲。

法院指出,李男109年因公共危險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後;又因公共危險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2,000元確定,另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3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10年12月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顯見李男對法律及刑罰毫無敬畏;儘管辯護人聲稱李男此案未造成他人受傷,請求減輕刑罰,然而法院認爲本案無法引起同情,加上酒駕危害公共安全甚巨,無酌情減刑空間。

法官強調,李男屢犯不改,毫無悔意,足見對法律威嚴全然漠視,特別在政府大力宣導酒駕危害下,仍知法犯法,應重懲以維護公共安全。因此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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