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大學生街頭嬉鬧吵到小孩...人父理論爆10人亂鬥全無罪

臺中市陳姓男子等9名大學生去年暑假酒後在街頭聊天,因音量過大,住在大樓鍾姓男子因爲陳等人音量過大,「吵到小孩」,下樓理論時,與陳等人爆發肢體衝突,陳指控遭陳等人圍毆,雙方雖未提告傷害,但警方仍依聚衆鬥毆罪,將涉案9名大學生送辦,不過一、二審都認爲,陳等9名大學生未煽起集體情緒失控,蔓延至周邊不特定、隨機人、物,不構成聚衆鬥毆罪,判無罪。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等9名大學生在去年7月7日暑假期間約喝酒吃飯,席後在居酒屋外騎樓聊天、抽菸,不過因音量過大,引來大樓樓上鍾姓住戶不滿,認爲陳等人吵到大學生,除先在樓上嗆大學生「小聲一點」,隨後還跑到樓下理論,鍾與陳等人理論過程,疑因情緒失控,雙方爆發推擠等肢體衝突,有民衆看到以爲是打架,趕緊報警到場。

涉案大學生與鍾男被帶回派出所釐清案情,鍾男證稱,不知道遭何人毆打,但沒有受傷,肢體衝突過程中,他是「抓到一個打一個」,對方有一人的衣服遭他撕破;陳等人則證稱,有與鍾男推擠、口角,否認有聚衆鬥毆的犯行。

一審認爲,是否構成聚衆鬥毆罪,有兩個條件,其一是該聚衆團體是否對「羣衆」或「不特定人」,造成公衆危害、恐懼與妨害社會秩序安定,其二是該聚衆團體是否對「特定人」或「物」爲之,且需憑藉羣衆形成的暴力威脅情緒,營造的攻擊狀態,蔓延到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的人、物,以致外溢作用產生危害公衆安寧、社會安全。

一審指出,此案經檢視監視器與涉案人供述、被害人證詞後,認爲案發時涉案陳等4名大學生,雖然有與鍾男發生推擠的肢體衝突,但是鐘沒有證述有遭何人毆打,且鍾也自述沒有受傷,其他涉案5名大學生,則是爲了阻止雙方衝突,加入將雙方拉開,當時沒有集體情緒失控的情事,案發時路上人車稀少、無人駐足圍觀,也無人因此遭到攻擊,因此不認定陳等9人構成聚衆鬥毆罪,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臺中高分院仍認爲,此案雖然涉案的大學生,有對鍾男友拉扯的行爲,但沒有煽起集體情緒失控,而波及蔓延到周邊不特定、多數、隨機之人或物,不構成聚衆鬥毆罪,一審認爲證據不足判無罪,判決已詳爲調查、審酌,說明認定理由,沒有違反證據法則,認定檢察官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臺中市陳姓大學生等9人被指控涉嫌聚衆鬥毆,臺中高分院判陳等9人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