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雅族原住民拿土製長槍抵債 無罪逆轉判有罪
陳姓泰雅族原住民,未經許可自制具殺傷力之土製長槍遭警方查獲,臺灣高等法院判刑2年,並罰金2萬元,緩刑4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泰雅族原住民,未經許可自制具殺傷力之土製長槍遭警方查獲,檢方起訴後,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他無罪,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他將長槍作爲抵債,非持供原住民生活打獵或生活工具之用,改判刑2年,並罰金2萬元,緩刑4年。可上訴。
2020年9月陳男因莊姓民衆前往他位於桃園市復興區之鐵皮屋工寮索討欠款未果,見他持有土製長槍,遂索討作爲其3萬多元借款債務之抵押,他於是將土製長槍交付莊作爲借款抵押之擔保品。
高院認爲陳男的長槍因欠債供質押擔保,非供原住民生活打獵或生活工具之用,所爲構成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他漠視法令禁制,對社會治安潛藏一定之危害,但交付長槍未久即經查獲,並未造成實害等犯罪,判刑2年,並罰金2萬元。
合議庭指出,陳男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經歷本案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4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