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違反內控及重訊規定 證交所重罰200萬元
證交所同時要求泰山的董事長、總經理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董事長、總經理及發言人,並應於6個月內至證券專業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證交所表示,泰山於去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其持有之全家便利商店一案,經核有下列重大缺失事項,致有影響股東權益及證券價格之虞,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200萬元。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重大缺失:經查泰山於上開案件之評估及執行,未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範辦理,核有證交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覈作業程序」第9條規定情事。
二、違反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經查泰山前開決議事項,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1條第1項第12款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及第13條之1第1項第6款應申請暫停交易情事,惟泰山公司當日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同時,泰山去年12月2日針對該案所發佈之重大訊息僅揭露決議處分股數,資訊揭露顯有不足,核有違反同程序第3條規定情事。
證交所強調,因本案違規情節重大,證交所除函請泰山洽非簽證會計師進行投資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外,同時已函請泰山擬定重大訊息揭露改善計劃,要求其董事長、總經理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上述人員及發言人,並應於6個月內至證券專業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