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北門光電槍擊案槍手投案 裁定羈押禁見原因曝

臺南市北門區光電槍擊案,許姓槍手(右二)21日凌晨被臺南地方法院裁準羈押禁見。(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北門區光電槍擊案,許姓槍手投案後,經檢方向臺南地方法院聲羈,法官漏夜開庭,以許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串證及逃亡之虞,21日凌晨裁準羈押禁見。

法官指出,許男坦承犯行,且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經證人證述明確,又有卷內相關採證資料,足認他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認爲,許男所犯罪嫌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的可能性甚高,且他於案發後旋即出境,以他有頻繁出入境的紀錄,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具羈押的原因。

此外,許男雖坦承犯行,但就開槍動機及共犯涉案情節所述均避重就輕,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他知悉相關共犯或證人聯絡方式,如任他交保在外,極有可能前往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之虞,具羈押原因。

法官強調,許男所爲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再參酌他的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爲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的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據查,36歲許男早年在外縣市工地打零工,近年看準臺南大力推廣太陽能光電產業,且認爲商機無限,回到臺南開小工程行接案,承攬光電小工程施作,日前與吳男兒子接下將軍區玉山裡一處光電小工程,沒想到黃男卻以未在地方開說明會等爲由,頻頻抗議、阻擾。

許男到案後坦承開槍,並供稱是幫吳男兒子出氣,黃男帶來大批人馬到場,情急之下先發制人,朝對方車隊開槍。

由於許在菲律賓也有承攬光電工程,案發後隔日早上8點即飛往菲律賓處理公司事務,原本預計21日搭機回臺,但他在菲國時,得知遭臺南警方追緝,透過友人向警方投案,並提前結束菲國行程,19日中午搭機回臺。

警方根據許男供詞,在案發現場附近約50公尺的草叢尋獲1把改造手槍,但彈匣已無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