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壽今年以來被罰至少15次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披露了一則針對泰康人壽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廣東分公司”)共計78.4316萬元的行政處罰,事涉“通過特別約定變更保險金額和費率”等違法違規事實。

南都灣財社記者注意到,2023年泰康人壽保費收入和淨利潤分別同比增長18.93%和15.56%。然而,在業績增長的同時,泰康人壽合規問題受到關注。據南都灣財社記者統計,今年以來泰康人壽收到監管罰單至少15次;黑貓投訴平臺上,截至發稿前,近30天內已收到近百條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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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在粵保險機構被罰超250萬元

處罰信息顯示,因涉及通過特別約定變更保險金額和費率、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和對保險內容做不實宣傳三項違法違規事實,泰康人壽廣東分公司被罰款57.4316萬元,6名相關責任人也分別被罰1萬至7萬元不等。據南都灣財社記者統計,個人與公司被罰沒合計78.4316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泰康人壽廣東分公司此次被罰所涉的第一項違法違規事實,爲“通過特別約定變更保險金額和費率”,即保險公司與保險客戶通過批單、批註、在投保單中補充約定或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等方式,對已經保險監管機構批准或備案的保險金額和費率進行變更、補充等約定。安傑世澤律師事務所對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解釋稱,根據相關規定,無論是財產保險條款,還是人身保險條款,均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或備案,變更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必須重新報送審批或備案。保險公司擅自變更已報備或審批的保險條款的,將構成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一百七十一條等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將同時面臨被行政處罰的風險。

事實上,在監管部門嚴格推行“報行合一”以來,多家保險公司因報、行不一致收到罰單。據南都灣財社記者不完全統計,2024年以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及轄內各分局就至少開出了5份罰單(含上述罰單),罰沒合計259.4316萬元,劍指部分保險公司不執行備案保險金額和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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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天內已收到近百條投訴

南都灣財社記者注意到,包括此份罰單在內,2024年以來泰康人壽已至少收到監管罰單15次;除“報行不一致”外,欺騙投保人、銷售誤導等也屢次成爲被罰原因。

3月29日,因欺騙投保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利益、內控缺失等多項違法違規事實,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江蘇蘇州中心支公司被罰款68萬元。

4月9日,因欺騙投保人、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以及代理人給予客戶合同外利益,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被罰款25萬元,5名相關責任人被警告並分別被處罰1萬至8萬元不等。

2月27日,因銷售誤導,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及海南電話銷售中心分別收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罰單,並分別被罰5萬元和10萬元。

此外,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截至發稿前,有關泰康保險的投訴量累計達到了13574條,近30天的投訴量也達到了99條,投訴內容涉及虛假宣傳、拒絕理賠、退保艱難等。

採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劉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