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幼兒園長之子性侵20女童 兒少法淪加害人保護傘

▲立委林月琴(中)召開公聽會,邀請各方人士討論《兒少權法》69條該如何兼顧大衆知情權。(圖/鏡週刊提供,下同)

圖、文/鏡週刊

臺北市一傢俬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去年底遭本刊踢爆後,又有多名家長報警,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風暴有擴大之勢,但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媒體依法不能揭露細節,因此外界無從得知是哪家幼兒園出問題,更遑論要如何防範把小孩送入虎口。

有受害家長淚訴,2022年狼師遭調查後,他們無從得知此事,且幼兒園仍持續對外招生,該名狼師也繼續在幼兒園任職,若能在事件發生後就有相關資訊被揭露,「我們也不會將孩子送入虎口」。

此案引起社會各界討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是否合理,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表示,該法原爲保護兒少隱私,避免二次傷害,但近年託嬰中心、幼兒園及校園不當對待事件頻傳,現行條文雖立意良善,但實際狀況卻是媒體不得揭露加害人資訊,等同變相保護加害人,讓其他人繼續受害。

林月琴、李坤城及林楚茵等立委上月28日邀集民間兒少團體召開公聽會,討論《兒少權法》第69條修法建議,達成4點共識,一是有必要通過修法或行政指導方式,對兒少權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兒虐部分,制定相關例示框架和例外條款,以符合公共利益、示警與兼顧潛在受害者的知情權。

▲有些女童因事發時年紀太小,無法清楚表達,直到長大些、語言能力成熟,才提及遭猥褻的過程。示意圖。

二是呼籲媒體制定自律公約,針對揭弊型報導訂定相關查證、審議機制,經主管機關覈定後,爲媒體提供報導空間。三爲建議參考國外相關案例,針對加害的學校或已成年的加害人進行姓名、長相的畫面公佈,避免有其他受害人出現或變相保護加害人。

最後一項則是對「家外兒虐」(家庭成員以外者施予的兒童虐待)制定揭弊除外條款,以便在保障兒少隱私的同時,能夠進行必要的揭弊報導,保護更多兒童的權益,示警並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公聽會中,多位社團代表也表示,以臺北市這起幼兒園狼師案爲例,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廣泛注意,由此可見揭露幼兒性騷案的相關資訊,經媒體適度報導,反而更能保護弱勢的幼童,防止不幸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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