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過馬路險被恐怖大卡車奪命 奔警局提告結果氣到哭
一名女子17日在網上發文,痛罵自己差點被一臺沒禮讓行人的卡車撞死。(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女子今(17日)在臉書地方社團發文,內文指出,她在臺北市信義區過馬路時,突然一輛卡車高速朝她駛來,卡車駕駛毫無禮讓行爲,所幸她機靈地往前跳才躲過死劫,事後她想前往警局提告重傷害未遂卻未果。文章曝光後,引起網友熱烈的討論。
一名女子17日凌晨在臉書公開社團《信義區兩三事》發文,開篇劈頭就寫下「今天,我差點就被殺死了」,她透露,16日晚間11時49分許,她與男友一同通過北市莊敬路與鬆勤路口的路口,而當時行人號誌爲綠燈,不料卻在斑馬線走沒一半時,一輛大卡車向她高速衝來,她當下驚險地向前一跳,才避免被撞上;女子說,「在那樣的車速,我想我不是死了也半殘了。」
險象環生後,女子氣憤地前往警察局報案,希望卡車司機能獲得應有的處罰,但員警卻向她說,因爲沒受傷而無法提告,女子也曾一度堅持提告重傷害未遂罪,警方則回覆沒有辦法,僅能檢舉駕駛開車行爲不良。
女子當下氣得哭出來,她認爲在事發當下身心靈均感受到強烈的死亡威脅,監視器畫面也拍攝下完整的駕駛惡行,但刑法上卻無法定罪,女子說,「我堅持提告的原因是臺灣交通秩序真的很落後,只是想用盡一切力量讓受罰之人意識到自身的問題。」女子也在文末感謝吳興街派出所員警,悉心協助完成提告手續。
文章曝光後,許多網友在留言區討論的火烈,貼出衆多過往的危險駕駛行爲,痛罵,「可怕的是,就算這女生被撞死了也不會有改變」、「這駕駛素質真的是,都忘了前天丟臉丟到國外嗎」,也有人聲援原PO,大讚她不因善小而不爲,有作爲才能喚醒大衆對於此事件的關注;還有網友建議,可蒐集資料主動提供給地方民意代表、議員,尋求更強力的發聲管道。
實際上,檢視刑法條文即可知,在我國刑法規範中,普通傷害罪並無未遂犯的入罪規定,也就是傷害未遂並非刑法所處罰的範圍;此外,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須達到6種程度的傷害方可被列爲重傷害,包括兩眼、兩耳、味覺、其中一肢體、生殖等方面上受到嚴重毀損與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