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搭訕路邊醉女爽1晚「沒被告」 隔月這囂張舉動完蛋了
北市一名女子前年喝醉遭藍姓男子撿屍,未料隔月間又再度在路邊巧遇藍男,被對方強行親吻與觸摸身體。(示意圖/Shutterstock)
北市一名藍姓男子前年在路邊搭訕醉倒的女子小花(化名),見小花意識不清並陪伴其返家,趁機發生性行爲得逞,事發隔月藍男再度於街頭巧遇小花竟強吻對方,全案經由小花報案才曝光。臺北地院審結,依乘機性交罪,處藍男3年6月,又犯強制猥褻罪等2罪,各處9月,應執行4年4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藍姓男子2020年12月凌晨間,在北市一處飯店前見到小花醉倒坐在路邊意識不清,便出言搭訕對方並協助返家,趁隙性侵得逞;事隔1個月,2021年1月間,藍男再度於北市一處便利商店巧遇小花,竟尾隨、強吻小花,即便小花表明「不要這樣」,藍男仍持續以下體蹭小花,直到滿足才罷手離去。
事隔2日,小花下班返家,發現藍男守候在她住處樓下的餐廳騎樓,她因不想與藍男碰面而立刻調頭,未料藍男追上前,再度違反她的意願,強行抱住她並強吻,藍男發現小花當時正與他人通話中,才嚇得落跑。小花不甘受辱,股起勇氣赴警局報案處理。
對此,藍男接受偵訊時,辯稱2020年12月間與小花爲合意性交,當時小花還替他戴保險套,且倘若小花不願意與他發生關係,理應隔天就報案,但小花遲了一個月才報警。
臺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爲小花當庭陳述時,有哽咽哭泣等反應,須暫時休庭平緩情緒才能繼續進行交互詰問,與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回憶案發過程的負面情緒反應相同,綜合以上認爲小花證詞具有可信度。
再者,法官發現,藍男稱初次見到小花時,小花喝醉吐得滿地都是,可知小花當時呈酒醉狀態,藍男趁小花喝掛時藉機搭訕,利用其無法抗拒之際發生性關係的事實明確。
法官認定,藍男與小花本不相識,僅因偶遇意識不清的小花,只爲了滿足個人性欲而尾隨對方返家併發生性行爲,認識小花後仍無視其意願,以不法方式強制猥褻得逞,顯然不尊重小花的身體自主權利。酌情後,依犯乘機性交罪,處3年3月徒刑,又犯強制猥褻等2罪,各處9月徒刑,應執行4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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